在公安局接受询问并签了字盖了手印,如果觉得询问笔录并不真实的话,我可以要求公安局重新让我接受询问做

2024-11-02 02:2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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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首先,必须明确说明一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其次,如果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询问的时候说了假话,要根据情况给予处罚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再次,就该案例而言,当事人应该及时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然后承认自己的错误,并如实回答司法机关想问询,不要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回答(2):

  已录口供,是要存档备查不能修改的。如果被讯问人认为口供有不妥之处,可以进行补充。
  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回答(3):

楼主说的情况是法律允许的。
询问笔录记录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对自己知道的情况的真实描述。如果记录的内容与自己的描述不一致的,当时就应当更正。如果是事后才发现自己的描述与记忆有偏差,也可以向侦查机关提出自己的更正意见。更正意见,可以是申请侦查机关重新谈话并作询问笔录,也可以自行书写更正的情况说明递交给侦查机关。
在法律上做这样的规定,就是要保证知情人在描述案件相关事实的时候,尽可能保证反映情况的真实性。

回答(4):

你不知道公安局是个什么样的地方?如果警察是态度好的话,就还有希望,如果态度很差,你想去改他非但不让你改甚至要要怀疑你已做笔录的真实性。

回答(5):

不可以撤销。你可以下次按你自己的真实意思说。如果涉及办案可以翻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