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交通事故至三人死亡负次要责任一方应付那些责任

2024-12-04 17:4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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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要:
  2011年12月21日,姚某驾车由深圳南山区蛇口公园路北往南放心行驶至南水村委会人行道路段掉头时,与南往北方向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王某相撞,造成王某受伤,车辆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姚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随即王某被送往蛇口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35天,医嘱:注意休息,适当营养,2-3周拆除固定石膏;暂休一个月,门诊复查,住院期间陪护2人,出院后1个月陪护1人;二期治疗及手续费用1.5万元。后经司法鉴定,王某构成九级伤残。姚某车辆在某达财产保险股份深圳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伤残赔偿金限额11万,医疗费赔偿限额1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姚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双方对此未提出异议,故事故认定书结论具有证明力,予以采信,姚某应承担80%,王某承担20%.由于姚某车辆购买了交强险,故给王某造成的损失应先由某达保险股份深圳分公司在强制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责任限额部分,由姚某与王某依据各自在事故中的比例负担。综合各项赔偿额为:264888元。
  律师提示:本案中,王某的责任是非常小,由于当时深圳对电动车限行的路段没有明确,交警认定王某承担次要责任的理由是电动车不能上路行驶。在庭审中,我们建议法庭注意此情形,姚某是在人行道路掉头应当礼让行人。鉴于这一情况,请求法庭按20%的责任由王某承担,80%由姚某承担。最终法院采纳了这一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相当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的赔偿责任。对于超过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五)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