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二)工伤康复费用;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四)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八)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九)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十)丧葬补助金; (十一)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二)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十三)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 (十四)停工留薪期的生活护理费; (十五)保留劳动关系但难以安排工作的五至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十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上述第(一)项至第(十二)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十三)项至第(十六)项,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标准支付,其他的项目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
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的有社报保险机关支付赔偿金,未缴纳的,公司承担.
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的有社报保险机关支付赔偿金,未缴纳的,公司承担.不过赔偿的前置程序是认定工伤,必须在一年内认定工伤。
应由单位人事部门相关负责人依照《工伤条例》准备相应材料(可以拨打12333或到当地社保中心工伤科咨询具体材料清单),到公司所属社保中心办理工伤认定,认定后,凭去医院治疗的药费单据,到社保中心工伤支付科室办理工伤费用报销即可。如果达到伤残标准,可以向工伤科申请伤残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