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首先进行协商,或者向当地的物业公司寻求帮助。协商无果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 索赔金额应根据他造成的实际损害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