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对于劳动者旷工、迟到等行为,只能不发旷工、迟到时间内的工资,或者是扣奖金、绩效工资,不能扣其他工资。
扩展资料:
克扣工资指企业无正当理由扣减员工应得工资(即在员工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企业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员工的全部劳动报酬)
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根据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克扣工资
您好,根据您的提问,这属于《劳动法》与《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相关内容: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一、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根据您的提问,您公司采取工资减去工资除以22天(双休),按照上述规定,是符合要求的,因为规定中是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而日工资是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您公司21.75天取整数22天是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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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对于劳动者旷工、迟到等行为,只能不发旷工、迟到时间内的工资,或者是扣奖金、绩效工资,不能扣其他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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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用人单位扣工资要依法进行,有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具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5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 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 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