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王网:租赁合同主体变更后,新主体没有和承租方签订补充协议,合同能认为无效吗?

2024-11-16 04:5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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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出租人主体变更,不影响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即使发生原出租人转让了房屋铺面。这个叫做“买卖不破租赁”。合同依然有效。

你搬离租赁房,不必签订书面的终止租赁协议书。但只是口头告知出租人(或不吭声就一走了之)后就停交租金,确属你方违约,应承担原合同约定之违约责任。至于押金,其目的是如果出租人房屋或铺面物品受损水电欠缴时、或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可以用押金制约承租人,合同若正常履行完毕,出租人返还押金给你。你为了不吃亏,将其折算为房租经营了2个月,这个做法也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押金与租金性质不同,是双方约定的旨在制约承租人的条款,而非相反。换句话说,你欠的租金仍然得交,当然,如果出租人在清点房屋设施物品水电后,同意以押金折抵所欠租金,也可。依但这取决于出租人是否认可。

你证明自己已搬离,可以从水电费用状况进行说明。(但意义不大,未交租金才是对方追究的违约行为,你是否搬离无所谓,交不交租金,才是出租人关心的)
之前2个月租金问题,已如前述。

回答(2):

无合同,则视为无权限的租赁,那么你作为承租方,可以随时退租。
你主张自己退租了,对方主张你没有,要求你支付房租,那么对方就应该提出证据证明,你住房子了。而不是你要证明自己搬走了。对方证明不了,那么你就不需要支付房租。
当然如果你有证明自己搬走了,更好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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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3):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这三点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情况。
你是出租房吗,我有点没看明白,如果你要是出租房,新的主体向你讨要房租是没有依据的,因为虽然新主体没有和承租方签合同,但是达成了口头合同,合同有相对性,和你没什么关系。

回答(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