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是一项强制险,如果不投保,车主自己就要承担本该由交强险来承担的赔偿责任。
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已投保交强险,应根据交强险的相关规定处理。超出交强险部分,由受害方、侵害方按照各自过错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机动车投保了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经当事人提出,应当一并处理。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经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经当事人请求,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已经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公司可以就超出其应当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进行追偿。
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关于不足部分赔偿的规定进行赔偿。因为,交强险的目的在于通过保险这种分散风险的手段使受害人得到及时、便捷的赔偿,但保险责任的成立必须以机动车投保为前提,且投保为法定的强制义务。《强制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如果应当投保的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就无法通过保险这种手段分散风险和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在某些情况下,因为没有保险公司的参与,如果通过一般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来确定赔偿责任的分担,将对受害第三者造成不公平。特别是在受害第三者具有一定事故责任情况下,本来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由于致害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而转嫁为受害第三者应当承担的一部分责任。因此,为了促使机动车一方参加强制保险,推动强制保险法律规定的贯彻执行,应明确: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一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至于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关于不足部分赔偿的规定进行赔偿,即“……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