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学是不是科学?

2024-11-05 23: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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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学
以宗教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19世纪下半叶,西方宗教学者首先建立了这门学科。一般以麦克斯·缪勒1873年发表《宗教学导论》、率先使用“宗教学”一词为其开端。因对宗教学研究对象、主体、目的和方法等的不同看法,西方宗教学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神学领域以外的学者一般只承认狭义宗教学,即纯历史性、客观性描述和比较、不带主观价值评断的宗教学,认为它是一门研究感性事实的经验学科、并非论述哲学主张的规范学科,因此既区别于相信神灵存在为前提的神学,也不同于否定神灵存在的无神论学说,而是把社会历史中存在的宗教现象作为其研究客体,探讨其起源与发展历史,考察其观念、行动及组织形态,分析其得以生存的社会文化背景与基础,找出其内在性质和规律、社会功能和作用。这些学者因强调对宗教的描述性展示而不同意采用带有规范意义的“宗教学”一词来概括其学科,突出历史性描述的学者称它为宗教史学,并使其成为国际宗教学学科组织和学术协会的正式名称,而突出比较性描述的学者则习惯称它为比较宗教学。但不少宗教学者本身又是哲学家或神学家,他们不同意把宗教学看成纯粹描述或理解的学科,认为不包括价值性判断和规范性研究的宗教学是不完备的,因此坚持一种广义的理解,主张将所有专门研究宗教现象的学科都归入宗教学,强调它应正视宗教的本质及价值取向问题,不能排斥对宗教的规范性、界定性研究。这样,狭义的宗教学包括对宗教发展进行系统研究的宗教史学、对各种不同宗教进行比较研究的比较宗教学、对宗教史实加以现象描述和抽象归类的宗教现象学、探究人类精神心理对宗教的体悟以及信仰者的各种宗教体验的宗教心理学以及宗教社会学、宗教人类学、宗教地理学、宗教生态学等描述性学科,而广义的宗教学则增加了从哲学、世界观的角度对宗教本质、宗教意义、宗教概念进行研究和界说的宗教哲学、回顾总结人们从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角度对宗教的鉴别与批评的宗教批评学和对各种宗教信仰观念和神学理论进行比较研究的宗教神学等规范性学科。
发展简史 宗教学各学科的形成以人类历史上由来已久的宗教观察及研究为基础。早在古希腊时期,人们就开始观察宗教现象,注意到各民族宗教的不同。公元前6世纪伊奥利安哲学家色诺芬尼就曾指出,不同民族各自按照本民族人物特征来塑造本民族的神灵形象,由此展示的神性自然会直接反映出其民族特性。前3世纪的昔勒尼学派思想家欧黑美鲁也曾在其《圣史》中论及他在印度洋海岛上所发现的古庙金柱之铭文,认为这些铭文所载众神均由古代英雄、国王、部族祖先等神化而来。这些看法已将神灵问题作为其单独分析、探讨的对象,并试图从相关民族的社会文化背景中找到正确答案。古罗马时期的基督教思想家亦注意到其他宗教的神学价值和存在意义等问题,他们曾研究对比不同宗教,尝试着勾勒宗教发展的历史。这种学术传统在整个中世纪得以保存发挥,培根、托马斯·阿奎那和库萨的尼古拉等人都从不同角度深入研究过基督教与其他宗教的关系问题,库萨的尼古拉还曾以“一种宗教的多种崇拜方式”的说法来为各种宗教求同存异。
欧洲文艺复兴以后,人们对宗教的认识有了新的发展和突破,而近代基督教海外传教活动也为之提供了接触其他宗教的众多机会。到17、18世纪时,一些欧洲学者开始对宗教系统研究,出现了一批描述宗教现象和宗教历史的著作,如赫尔伯特的《论异教》、休谟的《自然宗教史》和布罗塞的《论物神崇拜》等。18、19世纪之交,西方学者开始接触并研究古代印度、波斯和埃及的宗教经典。1771年,法国学者杜白隆法译了波斯古经《阿维斯陀》,此后又用拉丁文译出印度婆罗门教经典《奥义书》。德国学者格罗德芬于1802年破译楔形文字成功。法国学者商博良也因1822年译解古埃及象形文字的成果而奠定了埃及学的基础。许多学者还展开了对古巴比伦宗教文献的整理研究。这样,埃及学、亚述学、伊朗学、印度学、希伯来学等新学科相继奠立,它们为系统研究宗教提供了珍贵的第一手材料和先进的研究手段。这一时期文化人类学的发展也为宗教学的建立创造了条件。西方人类学者对尚处于原始社会氏族部落阶段的美洲、大洋洲和非洲等地土著民族进行调查研究,搜集到有关原始文化及宗教的重要材料,出版了大量学术论著。此外,西方社会学的出现对宗教学的形成亦有直接影响。孔德和斯宾塞分别在法国和英国提出了社会演化的学说,创立了现代社会学体系,并对宗教的起源和演变赋予社会学意义上的探究。
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是宗教学资料积累和各分支学科开创的时期。泰勒于1871年出版其代表作《原始文化》,为原始宗教研究提供了重要思想和素材;缪勒自1875年以来开始主编出版多达51卷的《东方圣书集》;弗雷泽则在 1911~1927年汇编出版了12卷本《金枝,对法术与宗教的研究》;商特皮于1887年出版其《宗教史学教科书》,率先提出了对宗教现象学的探究;索德布鲁姆也于1913年发表其《自然神学与普通宗教史学》一书;冯特自1900~1920年写成的10卷著作《民族心理学:对语言、神话和习俗发展规律的探讨》,以及詹姆士1902年整理出版的其1899年爱丁堡大学吉福特讲演录《宗教经验种种》等使宗教心理学悄然诞生;而范·得·列欧1925年出版的《宗教现象学》一书则宣告了宗教现象学体系的真正奠立。
研究方法 在方法论上,宗教学吸收了现代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重要成果,把语言学、考古学、心理学、地理学、社会学、民族学、人类学、哲学、历史学等作为自己宗教研究的辅助学科,借鉴并采用了这些学科的一些基本范畴和方法,使彼此有了交叉互渗的关系。宗教学通行的研究方法主要为纵向描述、横向比较、以及现象学探究和精神分析方法。纵向描述着眼于时间意义,即对宗教发展的历史作尽量客观的叙述,以编年史的顺序来描写某一宗教或整个人类宗教的发展阶段、演变过程及兴衰史实,勾勒出宗教沉浮、变迁的整体连线。横向比较则立足于空间意义,即注重宗教在空间地域上的不同和形式种类上的多样,通过对不同宗教的比较而找出宗教的共同本质和意义,展示宗教的典型形式和具体特征。一般来看,这种横向比较包括形式上和内容上的比较。前者涉及对宗教发展形式及其结构形式的比较,这种结构大体为宗教的社会结构(如宗教组织、团体和机构),宗教的理论构成(如宗教中的神话、教义、学说),以及宗教的实践模式(如宗教礼拜、祈祷、献祭等仪式)。后者则寻求各种宗教在内容上的一致性,以便从不同宗教中找出共同的、本质的东西,如神灵观念、虔敬心理、信仰行为、神圣结社等。现象学探究方法是一种更为抽象、更具有本质性的比较研究方法,它借助于近现代西方哲学中现象学和诠释学的理论,主张根据宗教的本质结构来洞观宗教,即不依赖于宗教现象在时空中的位置和它对外在文化环境的依属来阐明这些现象,因而称之为中止主观判断的形象直观或本质直观。精神分析方法则从人的意识领域深入到潜意识领域,剖析人的“本能”对其精神生活和宗教行为的影响与支配,这种精神分析从弗洛伊德侧重个人宗教心理和信仰精神问题而又发展到荣格对宗教社会性、集体性潜意识活动的分析研究。
研究范围 宗教学研究的范围包括宗教的本质与要素、宗教的思想与观念、宗教的体验与情感、宗教的行为与活动、宗教的组织与制度、宗教的起源与发展、以及宗教与其他社会意识或文化形态的关系等。
学术机构 宗教学领域的学术活动促成了国际性宗教学机构及其会议的诞生。1900年,各国学者在法国巴黎召开第一届国际宗教史大会,1950年,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召开的第七届大会上其正式机构国际宗教史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History of Religions,简称IAHR)宣告成立,当时曾定名为国际宗教史研究协会(简称IASHR),后省略“研究”一词。荷兰学者范·得·列欧当选为该协会首任主席。协会还自1954年起创刊并发行了《努曼》、《宗教学》等杂志,以反映宗教学最新研究成果及发展动态。意大利学者比扬基为该协会现任主席。中国宗教学会于1979年成立,中国学者曾出席了第十四、十五和十六届国际宗教史大会。
宗教学是认识宗教现象的本质,揭示宗教产生和发展规律的科学。宗教学所研究的对象是作为社会现象的宗教。宗教与哲学、道德、法律、政治、文学、艺术一样,是上层建筑和社会意识形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每一种社会现象,上层建筑和社会意识形态的各个部门都应该而且可能成为人类认识和科学研究的对象,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独立的、自成体系的各种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宗教学是以宗教为研究对象的独立学科,它不同于一般宗教观(宗教理论、宗教学说)有两点:其一是它在学科上的独立性。它以宗教这一社会历史现象作为认识对象,对它进行学术性的考察和研究,真正的宗教学,如同哲学、历史学、文学、政治学、法律学等学科一样,应该是一门独立的人文学科。其二是它在内容上的系统性。宗教学,应该是在对宗教的各个方面进行系统研究的基础上形成的关于宗教的知识体系,而不仅只是个别性的观点和理论。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指导对宗教各种问题的研究形成马克思主义宗教学。马克思主义在社会科学方面的传大贡献在于把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贯彻到社会历史领域,提出了历史唯物论。唯物史观用社会 的经济基础去说明一切上层建筑的特性和本质,用经济基础的变化和发展来说明上层建设的变化和发展,这就揭示了上层建筑各部分的本质,为我们认识宗教世界提供了方法论上的指导原则。我们虽然主张科学的宗教学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但对于非马克思主义宗教学中的一切有价值的东西,一切合乎科学的因素,我们都要认真总结,加以吸收,作为建设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宗教学的借鉴。

宗教四要素说
“宗教四要素说”是我二十余年来研究宗教学基础理论得到的一点基本心得,我认为,一切宗教都是关于超人间、超自然力量的一种社会意识(宗教观念),以及因此而对之表示信仰和崇拜的行为,是综合这种意识和行为并使之规范化、体制化的社会文化体系。关于超人间、超自然力量的宗教观念必然导致信仰者对这种力量的宗教体验,外在化为信仰和崇拜的宗教行为,最后规范化为宗教仪式和各种信仰体制。宗教四要素(宗教观念—宗教体验—宗教行为—宗教体制)既是一切宗教体系的本质及其表现的结构逻辑,也是宗教形成和演变的历史逻辑。这个学说是我理解整个宗教,说明各种宗教现象的认识论和方法论,我个人相信它对各种宗教都会有相当普遍的适用性。我对萨满教只有一般性的了解,相比而言,孟慧英博士可以说是真正的专家。在她攻读博士学位过程中,我们曾多次共同讨论过“四要素说”是否适合于解释萨满教各种现象问题。我希望她能发扬亚理士多德“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的精神,秉持一个真正学者的独立人格和学术良心对此作出自己的判断;更希望她能通过自己的研究得出更具真理性、更有说服力的新学说或新理论。她在本书中,无论是对萨满教的本质及其内容构成的分析,对萨满教各种要素的分类及其有机构成,对萨满教的各种现象的解释和萨满教基本范畴体系的构建,大体上都是借鉴了宗教四要素说的理论和方法来进行的。这是她个人的理性选择,用她自己的话说,是她“对萨满教四要素各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思考与探索”的结果。本书把非常复杂多变的萨满教现象通过高度的集中和概括,建构成一个严格有序的逻辑体系,对各种现象作出了颇具说服力的分析与解释。孟慧英博士说:“这本书是中国学者第一次以自己的理论进行萨满教整体研究的大胆尝试”。我认为,这次“大胆尝试”是成功的。当然,我个人作为 “宗教四要素说”的提出者,也从她的成功实践中得到某种精神上的满足和安慰,因为它证明这个学说有它自己的生命力。(吕大吉:《《中国北方民族萨满教》序》)

三个界定宗教的方面
第一种:以神为中心来规定宗教的本质。对应于神学和宗教哲学。即西方宗教学中的“实质性定义”。
第二种:以信仰主体的个人体验作为宗教的基础和本质。对应于宗教心理学。
第三种:以宗教的社会功能来规定宗教的本质。对应于宗教社会学。即西方宗教学中的“功能性定义”。(参见吕大吉:《宗教学通论新编》上册,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pp.5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