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项目中总监理工程师和公司技术负责人为同一人,该项目的监理规划由总监编制,应由谁来审批?

2024-10-28 12: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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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这个问题问的很好。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4.2.2规定:监理规划编审应遵循下列程序:1、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2、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那么问题来了: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也就是单位总工程师——资质证书上载明的技术负责人)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时候,需要自己编写监理规划,这本监理规划由谁来审?
从监理规范来看,监理规划的编审可以拆分成三项工作:编制、审核、批准。确定了这三项工作的人选,问题就解决了。
首先,编制人员的确定。主持编写监理规划是规范规定的不得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总监理工程师职责之一,监理规划由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单位技术负责人编写是责无旁贷的。
其次,审核人选的确定。如果从规范字面意思来看,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单位技术负责人编写的监理规范应由单位技术负责人自己来审,也就是自己审核自己的成果。这明显违背质量管理体系对技术成果审核程序的规定,也失去了审核意义。我认为,在没有规范对该条文进行补充和解释的情况下,应从规范为提高技术成果质量的本意出发确定审核人选。单位技术负责人可将自己编写的监理规划交由其他工作能力强、监理工程师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但不应是本项目的监理人员)审核,该审核人员如担任监理单位领导岗位则更优,法定代表人、副总工程师等。
最后,批准人的确定。审核人的审核工作是为了提高技术成果质量,但不应减轻单位技术负责人对单位技术成果负责的法定责任。监理单位在执行监理规划批准盖章的程序时,仍然应由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以上答案,是从监理规范、质量管理体系、法定责任划分三个方面考虑的,仅供参考。
在与其他专家请教和讨论中,有其他观点:
1、有专家认为:对于这种情况,在工程实践中主持编写和审核可以是同一人,只要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可。
2、有些监理单位规定单位技术负责人不允许担任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中遇不到这个问题。
期待监理规范的官方条文说明。

回答(2):

同一个项目中总监理工程师和公司技术负责人不能为同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