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签了劳动合同,没有提前一个月辞职就走人有什么后果呢?

2024-11-06 07:5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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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情况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把一切责任推到你身上,也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资找到借口。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规定加付补偿金。

  如果你认真看一下我以上回答中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网上搜索这些内容都能找到全文的。

回答(2):

酬劳没拿到,

回答(3):

2007年颁布2008年1月1日实行的是《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是母亲,保护打工者的权益,光母亲还不行,所以还有儿子,大儿子叫《劳动合同法》、还有部颁的一帮儿子如:《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职业指导办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集体合同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等。
在一些小地方的小企业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现象普遍存在。农村出门打工者大都文化水平较低,处于法盲或半法盲状态,大都不能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比如:这位兄弟,干了几个月没签合同,现在呢又想开溜。唉,哪里的天上掉金子呢?
你公司要求,辞职提前7天申请,这没什么错。
自从2008年1月1日开始,你不管到哪里打一个月工,用人单位不和你签合同,那你可以给单位要两个月工资。再不和你签合同,那你就视为本单位无固定期限员工。看明白了么?
你要知道,签合同不光享受权利,也是要承担一定义务的?违反或随意解除合同是要承担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