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法律无法解决的法律问题

2024-11-17 16:31:45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的主观方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是A公司确实因为经营不善造成的债务无法还清,诈骗罪主观方面要件不成立,则不构成此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如果在你们之间债务产生存在期间,A公司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事实则可以告他。)

你刚才说A公司的法人代表也是B公司法人代表,这个你们公司管不了,只要是通过正常途径申请的法人,都是合法的。

不过可以申请A公司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债权人作为破产申请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债务人破产申请‌,‌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二、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三、法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附条件、附期限债权的债权人是否具有破产申请权。
这应与破产原因联系起来。如果破产申请的原因是“债务超过,”则付条件、付期限的债权人有破产申请权。因为“债务超过”意味着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少于其负债,使得现实的已然债权与将来的或然债权以及已经到期的债权均不能得到清偿成为客观事实,所以附条件债权与附期限债权的债权人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如果破产申请的原因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则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债权人无破产申请权。因为,无论附条件债权或附期限债权的债权人因其债权尚未到清偿期,均无法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是,不赋予附条件、附期限债权人以破产申请权,并不意味着其权利不受破产法的保护。实际上,各国破产法均允许其作为破产债权人而参加破产程序,有条件地接受破产分配。

回答(2):

楼上的同行(我且就这么厚着脸皮称呼了),你的观点很有意思,也很深刻。
但是,这还是我国现行法律的盲点。相信你也明白,学理、学说,不是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关于滥用公司独立法律人格的问题,我国《公司法》只是略有提及,据我所知还没有什么具体详细的规定,在具体问题的认定上会有很大的问题,法院的自由裁量空间相当大。也许事情的解决不会那么简单。并且如提问者所说,另一个公司是该夫妻与人合伙设立,若就滥用公司独立法人人格诉至法院,该夫妻一定会就此点纠缠不清。

回答(3):

你如果有证据对方滥用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可以申请法院否认独立法人人格,要求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股东承担无限责任。
参见:http://hi.baidu.com/gaoheng0526/blog/item/6fd6982a91d63a99023bf684.html

回答(4):

如果你的债权接近或大于A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申请对该公司破产清算,股东在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清算责任。

回答(5):

给你说个 简单的办法 如果还有人被其公司这样骗过 你们可以一起起诉他 如说是只有你一个人的话 !!难。
对于这种 一般3个人或者公司同时 起诉其公司 胜诉应该在
7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