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什么情况下可以作为固定资产

2024-12-05 15:10:27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土地任何时候都不能作为固定资产,只能作为无形资产摊销。
应为在中国境内的所有土地都是国家所有,我们通常所说的购买土地,并不是土地的拥用权,而是使有权。所以,土地不能作为固定资产,而是作为无形资产使用。进无形资产的土地可以摊销。

土地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背景,在五十年代初社会主义改造还没有完成,当时土地仍然是私有,民族资本家以其拥有的财产(包括土地)作价出资进行公私合营,土地作为一项资产单独入帐。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第一部宪法规定土地是国家所有,以后企业是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七十年代末开始实行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才出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在此之前一部分企业按当时的政策把土地做为固定资产来核算,而当时那部分企业在还存在,同时在他们的账上有"固定资产---土地"这个科目.教材上所指的就是这部分企业账上的"固定资产---土地".当然现在土地使用权要按无形资产来核算.也就说教材说的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

这有一份参考资料http://www.chinaacc.com/new/2004_5/4053114402472.htm

回答(2):

在我国,土地归国家所有,任何企业和个人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作为“无形资产”入账。“计入固定资产的土地”是指特定情况下按国家规定允许入账的固定资产。
需要注意的是,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土地使用权,一旦土地对象化了以后,就应转为固定资产核算,计入附着物成本。例如土地上盖了房屋,房屋不能离开土地,这种情况下,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土地使有权,应在房屋破土动工时,将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全部转入相关建筑工程,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最终,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建筑成本一起构成了房屋的总成本并计入了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由于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一般要超过房屋的使用年限,包含土地使用权价值的房屋在确定折旧总额时,应合理预计房屋报废时的土地使用权摊余价值,并将其作为预计残值予以保留。

回答(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的规定,土地属国家所有。因此,对企业而言,企业不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不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一般不得计入固定资产。而企业取得的土地的使用权,应当以土地使用权按照无形资产入账。
我国曾经对部分公有制企业作出过规定,根据土地的评估价值将其作为企业固定资产入账。根据这一规定,这些企业曾经在固定资产账面上确认了一批土地的价值。
但对这部分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仍然是不能计提折旧的,原因在于土地不同于其他固定资产,其不存在损耗问题,因此无需计提折旧。即使在土地私有制的国家内,作为固定资产的土地也是不计提折旧的。
根据新会计准则,土地使用权不再转入固定资产,而是计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
扩展资料
执行新会计准则,建造厂房的土地不用转到厂房的成本中,继续在“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上挂账。补提以前年度未摊销分录:
(1)补提以前年度摊销时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累计摊销
(2)结转时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回答(4):

  无偿划拨的土地在国企改组或吸收合并时,按评估价入账,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因为企业没有付出代价,此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为零,会计折旧需作纳税调整。 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作为无形资产处理,按照土地使用权证书上注明的使用权年限摊销,其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一样,没有差异。
  在我国,土地属国家所有,不得非法买卖。在日常经济生活中,通常所说的土地,实际上指的是土地使用权,而非土地所有权,并且,土地的使用权一般是有时间限制的。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照规定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帐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帐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待工程完工后,一并转入“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
  因此,一般而言,土地使用权在建造房屋及建筑物前,记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并按期摊销;在建造房屋及建筑物时,将“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帐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在房屋及建筑物完工后,土地使用权成本随房屋及建筑物工程成本,一同转入“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不单独作为“固定资产——土地”、或者无形资产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