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54号公告,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
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物品,海关予以免税放行。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2、对需要征收进口税的个人行李物品,海关按照《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进境物品归类表》、《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对有关物品进行归类、确定完税价格和应适用的税率。可以提供购买物品的有效发票,作为审价依据。实际通关时请如实申报,以现场海关的解释和要求为准。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四十五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
(一)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三)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四)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五)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关税。法律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关税的货物,海关根据规定予以免征或者减征。
第四十六条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关税,以及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进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纳税义务人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进出口该货物之前,按照规定持有关文件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经海关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第四十九条
需由海关监管使用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在监管年限内转让或者移作他用需要补税的,海关应当根据该货物进口时间折旧估价,补征进口关税。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由海关总署规定。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
(一)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二)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三)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按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退还关税的,海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退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口关税
根据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人民币以内,非居民旅客携带个人自用物品总值在2000人民币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中商品等另按规定办理;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的自用物品超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进行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在国外免税店购买商品或在飞机上购买的免税商品,超过自用合理数量,需要交税。每位旅客可以免税带进境烟两条,酒(<750ml/瓶)两瓶,超量须征税。作为中国公民属于居民旅客,根据你所描述的所携带物品,属自用合理数量,不需要交税,在免税店购买免税品不超过以上规定也可免税,若超过以上规定,烟、酒、化妆品须按商品完税价格50%的税率进行征税,摄像机、数码相机及其他电器用具,手表钟表等按照完税价格的20%征税。外国人参照非居民旅客标准执行。
从国外随身携带回国的物品在一定限额内,可以享受免税待遇,但超过一定限额,要缴纳关税和增值税、消费税(针对应税消费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