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多方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是指仅由一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设立遗嘱、债务的免除等。
2、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区分的意义:(1)对行为性质的认定,如买卖还是赠与;(2)对行为效力的认定,如无偿行为就没有显失公平的认定问题;(3)对行为人责任的认定,有偿的相对较重。
3、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诺成性行为仅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而实践性行为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物的交付才能成立。
4、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不要式行为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行为方式;要式行为当事人必须采用法定方式或约定形式。
5、主行为与从行为
从行为具有附随性,主行为无效或消灭,从行为也随之无效或消灭。
6、独立行为与辅助行为
独立行为指行为人凭借其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行为;辅助行为是指
不具有独立内容,而仅仅是辅助其他行为生效的行为,如追认行为。
7、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财产行为是以发生财产上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财产行为的后果
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变动。财产行为通常又可分为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
身份行为是指以发生身份上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其结果是在当
事人之间发生身份关系的变动,如结婚、离婚、收养行为等。
区别的意义在于:(1)适用法律规范不同,适用财产法或身份法;(2)法律效果的性质不同,身份行为的目的在于维持伦理秩序,应特别尊重当事人意志,通常不能代理。
8、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有因行为是指与原因不可分离的行为,在有因行为中,原因不存在,行为就不生效;无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原因可以分离,不依原因为要素的行为。
此外,民事法律行为还可以区分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等。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民事法律行为分成不同的种类。
第一、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以交付实物为条件的标准,可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仅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则是指不仅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第二、根据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构成的不同,可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单务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仅享有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双务民事法律行为则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均承担义务,同时也都享有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所需的意思表示构成的不同,可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则指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是否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为标准,可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必须采用某种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则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而允许当事人选择约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是否要求对方给付对价为标准,可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承担某项民事义务而要求对方当事人给付对价的民事法律行为。无偿民事法律行为则指一方当事人承担某项民事义务而不要求对方给付代价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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