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签订劳动合同,还需要办理人事代理吗

2024-11-30 07:3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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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有必要。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往往在劳动合同中设置不利于劳动者的条款或者滥用法律赋予其的劳动者管理权、合同解除权等权利。

劳动者就劳动合同相关事项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应明白自己的法定权利,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时有权向法院起诉。

扩展资料:

一、劳动合同的形式必须是书面的

劳动合同必须要以书面形式确立来,不能进行口头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任何一方不签劳动合同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

二、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劳动合同在签订后,如果存在以下情形,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会被认定为无效。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用人单位如果存在上述行为,劳动者可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无效要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劳动者不能因为存在上述情形在不经过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认定的情况下,自己单方面认定劳动合同无效而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不可少

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必备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以上条款在劳动合同中都应当包括。

一旦员工的岗位、报酬等内容发生变化,或者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的情况,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以免在今后可能的劳动纠纷中陷于被动。

四、试用期的长短有规定

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因此,在试用期也应当签订劳动劳动合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

回答(2):

如果你已经与单位签约,那么公司应该给你办理所有的入职手续,及档案托管手续,没有档案管理权限的公司会找代理公司办理,或者自己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你离职再去别的单位工作,只要合同在你手里,社保都是累积计算的,所以计算工龄时核查档案和社保

回答(3):

第一 有必要

第二 只要上了保险 社会保险有记录公司的工龄

第三 具体可以自诩当地社会保险中心 电话12333

第四 祝福你工作顺利 事业发达 生活安康 家庭幸福

回答(4):

当然需要啊

回答(5):

人事代理是指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按照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要求,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在其服务项目范围内,为多种所有制经济尤其是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及各类人才提供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养老保险金收缴、出国政审等全方位服务。
一般公司都是委托人才市场托管档案,需要和人才市场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人才市场才会接受档案。公司可以代办,也可以由员工自己办理。需要问公司人力资源工作人员公司是否代办,不代办的就需要员工自己去人才市场签人事代理协议。在企业的工龄按劳动合同计算,社保缴费记录也可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