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可以对食品实施免检。
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食品安全法。为保障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食品安全法还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扩展资料
食品安全法加强了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但在法律制定过程中,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对现有分段监管体制进行调整,成立一个专门机构以加强对各有关监管部门的协调、指导。经多方研究后,食品安全法在明确各部门职责的基础上,明确“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一个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我国立法取消食品“免检制度”不留监管空白
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无论企业或产品做了何种认证,但食品是没有免检的。
针对免检制度的问题,草案增加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中有关方面恰恰没有实行这个制度。
不可以。
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督察管理部门责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