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第10.3.3条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装置的建筑,
宜设消防控制室。
独立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物内
的消防控制室,宜设在建筑物内的底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
不低于3h的隔墙和2h的楼板,并与其他部位隔开和设置直通室外的安
全出口。
不可以,必须把消防中心控制室设在一层,并且对外设有门,进出方便。
可以,但要求有独立疏散出口直通室外。
消防控制室设置要求
1、消防控制室设置在建筑首层的靠外墙部位,或设置在地下一层,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消防控制室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火灾事故应急照明不得低于正常照度。
3、设置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4、消防控制室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