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如下:
1、“甲公司自行将管道开挖分包给乙公司”不规范,甲公司应在分包前向监理单位报审分包单位资质,包括拟分包的工程内容(范围)、分包单位资质、分包合同等内容,在监理工程师审核并得到业主批准后,才能实行拟分包工程。
“乙公司打电话通知现场监理员”不规范,因为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分包单位,其与业主无任何合同关系,与监理单位也就不存在监理与被监理关系,因此乙公司不能直接通知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乙公司应该在自检合格后报甲公司检查,然后由甲公司通知监理进行检查验收。
2、“监理员回复乙公司,叫他们自己检查就行了”不规范,监理单位首先不应该接受乙公司的验收申请,因为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分包单位,其与业主无任何合同关系,监理单位只能接受甲公司的验收申请;再有,在收到施工单位的验收申请后,监理员应该到现场根据施工图纸、标准规范进行检查验收,而不能任施工单位自己检查。
3、建设单位由此要罚监理单位的款合理,因为现场监理员在隐蔽工程中应该到现场检查验收的没有到场检查验收,导致管道的埋置深度未达到设计要求,造成返工和经济损失,监理单位已构成违约行为,所以建设单位由此要罚监理单位的款合理。
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本人09年考过注册监理,如有疑问请m我)。
1甲公司不应私自将自己承包工程分包给乙公司。 在投标中若甲公司欲将部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某单位应注明,待建设单位同意后才可进行实施。
乙公司不应通知监理单位,它和建设单位不构成合同关系,无权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
2.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应进行巡视,旁站,平行检验等,这些工作应由监理员进行,而在上述过程中监理单位未进行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导致最后的严重后果。
监理单位在验收前先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检验批资料进行检验,另不应让监理员去进行验收,而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
3对此监理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可进行罚款处理,也可从监理费中扣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