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未遂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但是如果不构成犯罪的话,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对于强奸未遂,就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如果属于不构成强奸罪,结果有可能是不以强奸犯罪论处,但是有可能需要其它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国的强奸罪即遂条件为插入说,即实际侵害女性性自由。但是,对于强奸14周岁以下幼女的,以接触说为准,即使没有插入页构成犯罪即遂,关键是强奸对象是否为未成年女子。
强奸未遂也构成犯罪,只不过是因为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只要行为人具有强奸的主观故意,并着手实施强奸即构成犯罪,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如果没有插入得逞,即为未遂。
强奸罪与非罪的界限
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2、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未遂犯应当比照即遂犯从轻处罚。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2)强奸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强奸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强奸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幼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3人以上。(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4)二人以上轮奸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强奸妇女之前或在强奸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如果出于杀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在强奸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数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
犯罪未遂是指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不构成犯罪是指该行为未能满足或全部满足特定犯罪的构成要件。我国刑法规定: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行为必须在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满足刑法规定的要件才构成犯罪。因此犯罪未遂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强奸未遂即一般在离婚期间的强奸按强奸罪论处。不构成强奸罪即在婚姻存续期间强行发生性关系,造成伤害的,可以以虐待罪论处。
未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未遂构成犯罪,但是如果情节轻微的可以减轻处罚
不构成犯罪不存在未遂的问题。
未遂 是针对犯罪来说的。
强奸未遂要承担刑事责任,怎样承担看情节,如果恐吓、殴打被害人,但是强奸未遂,照样重判。
强奸未遂以强奸罪判,未遂是量刑情节
不构成强奸罪就是无罪的意思不需要承担任何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