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中级、高级人民法院区别为:设置地点不同、审理案件不同、上级人民法院不同。
一、设置地点不同
1、初级人民法院:初级人民法院通常设在市辖区,县和县级市。
2、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是设置在除台湾省,香港、澳门特区以外的地级行政区(包括地级市、自治州、地区、盟)以及直辖市内的人民法院。
3、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是设置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
二、审理案件不同
1、初级人民法院:初级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经济等方面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或抗诉的第二审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第二审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依法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审判对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案件;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下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核准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和依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由其核准的死刑案件。
三、上级人民法院不同
1、初级人民法院:初级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为初级人民法院。
2、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为高级人民法院。
3、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为最高人民法院。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初级法院
百度百科——中级人民法院
百度百科——高级人民法院
1、级别不同:初级法院是各国司法组织体系中设置的最低一级,中级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体系的一个层级,上级单位是高级人民法院。
2、审理案件不同:初级法院是审理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的第一审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主要负责审理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等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是认为应当审判的 刑事、民事、 行政、海事等第一审案件。
3、设置地区不同:初级法院通常设在市辖区,县和县级市,中级人民法院布局在除台湾省,香港、澳门特区以外的地级行政区(包括地级市、自治州、地区、盟)以及直辖市内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设于省、自治区、直辖市。
扩展资料:
开庭前注意事项:
1、当事人在开庭前,应当围绕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收集整理足以证明事实的证据材料。依据法律规定属于仲裁机构调取的证据,当事人可向仲裁机构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仲裁机构认为必要时可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
2、逐一核查己方证据原件与复印件是否完全相符合,避免缺页、遗漏或顺序错乱。
3、仲裁机构会在案件处理的全过程中帮助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承担责任的一方如果不履行调解书规定义务,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了便于当事人快速解决纠纷,体现劳动人事仲裁的效率,当事人可以理性判断己方主张在法律层面上能否完全成立,并在此基础上预先考虑调解方案。
4、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在开庭前向仲裁机构提交证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和待证明事项说明。
5、严格遵照开庭通知书记载的开庭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到庭,避免迟到、缺席或遗漏身份证件、证据原件。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自动撤回仲裁请求处理,对被申请人按缺席处理。
6、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要求延期开庭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向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高级人民法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级人民法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初级法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基层人民法院
我国现行法院的组织体系分为四级。①基层人民法院,设于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②中级人民法院,设于地、市、自治州;③高级人民法院,设于省、自治区、直辖市;④最高人民法院,设于首都北京。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大多数案件都是划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基层人民法院作为我国法院系统中最低的一级法院,不仅数量多,而且遍布各个基层行政区域,当事人的住所地、争议财产所在地、纠纷发生地,一般都处在特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之内,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既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也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类:一是重大涉外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7月14日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的解释,所谓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二是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目前这类案件主要有①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海商事件由作为专门法院的海事法院管辖。我国已在广州、厦门、上海、武汉等地设立了海事法院,海事法院均为中级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②专利纠纷案件,专利纠纷案件又包括专利行政案件和专利民事案件,专利民事案件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专利民事案件主要包括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费用纠纷案件;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合同纠纷案件。专利民事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大连、青岛、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③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在管辖上也比照涉外民事案件处理。④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是对本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审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但高级人民法院也管辖少量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即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什么是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在实践中,首先各地一般都以诉讼标的额大小为标准,具体数额则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的情况作出规定后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来改为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地区具体情况作出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一类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另一类是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数量很少,其主要任务是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审判中适用法律时遇到的疑难问题作出司法解释,对下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批复,并审理因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判而提出上诉的案件。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级别的法院,对受理的民事案件只能是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