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应该以什么形式把传票书送达?

2024-11-23 00: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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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法律规定的传票送达方式有很多种,常见的有:电话送达、司法快递送达、上门送达、公告送达。

法院在第一次发送传票给被告时,通常会先电话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书面传票。

接到法院电话通知,在分辨真假的情况下,当事人应该记下法官或书记员姓名、电话、法院内具体领取传票的地点,并确认具体的领取时间等。

一定确认清楚领取地址,比如北京东城、西城法院都分南北区,其它法院虽然不分南北区,但也有不少派出法庭,问清楚准确地址以免白跑。

如法官通知领取传票的时间不太方便,可以根据自己时间同法官协商调整领取时间。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包括起诉书、免予起诉书、裁定书和判决书等),应当直接交给应受送达人;应受送达人不在,可以由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以上称直接送达。

应受送达人或代收人拒绝接受或拒绝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可以依法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即由送达人邀请应受送达人或代收人的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书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并由有关人签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法律)

回答(2):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包括起诉书、免予起诉书、裁定书和判决书等),应当直接交给应受送达人;应受送达人不在,可以由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以上称直接送达。应受送达人或代收人拒绝接受或拒绝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可以依法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即由送达人邀请应受送达人或代收人的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书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并由有关人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送达方式,共计5种,除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同刑事的送达相同外,还有:①委托送达。对居住外地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送交诉讼文书,由受诉人民法院委托应受送达人居住地辖区的法院代为送达。对不在中国居住的当事人送交诉讼文书,分别情况,可以委托中国驻该国使、领馆代为送达,依协议委托外国法院代为送达,或通过外交途径送达(见域外送达)。②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和委托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对住在外国的人采取邮寄送达,以该住在国不反对邮寄送达为限。③公告送达。应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又无代收人,或用其他方式也无法送达的,采取张贴通告、登报或广播的方式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时起,满法定期限,即发生送达效力。如宣告失踪人死亡,自发出寻人公告即发生送达效力,1年后即可依法宣告死亡。
2、现实中如果有人打电话告诉你传票什么的,不接受会有后果之类的十之八九为诈骗,不理不上当就好

回答(3):

你极有可能是遇到诈骗电话了。正常情况下,法院通知拿传票的,会通知你到法院办公地点去拿,而且,没有经过开庭、审理、判决,是不可能进入执行程序的。所以你完全不必担心。如果实在担心的话,可以打当地114电话查询通知你的法院的电话,然后自己打电话过去询问。

回答(4):

法院送达传票一般会直接送达:送到住所,然后被送达人签送达回证,完成送达。有时也会采取传真、邮件形式的,要求当事人去法院领取的也有。
你最好去法院领一下,应该是你所在的县或区基层法院,应该是民事法庭。
一般的,执行与传票没有多大关系。不过领取传票可以及时知道诉讼信息,便于应诉答辩,省的权利被侵犯都不知道。

回答(5):

传票应该由发票法院送达给当事人,你不必上门去拿,没有送达之前,不会发生法律效力,有些个别外聘的送票人素质较差,不愿送,不要理睬就是。
但是现在有人冒充法院打电话给人说什么传票的事情,是诈骗,不要理睬,更不要回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