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的增值税发票抵扣问题

2025-04-16 07:3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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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国税函〔2009〕90号明确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货物,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可以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的销售对象是建筑、房地产企业,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这些都是属于不动产项目,属于非应该交纳增值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所以用在公司工程上是不可以抵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