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地原则的“地”,既包括行为地,也包括结果地,而且采取“择一主义”,既二者只要具备其一即可,且“行为地”不仅包括犯罪行为实行地,也包括犯罪行为预备地;共同犯罪(尤其是犯罪集团)部分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在国内。对该共同犯罪都可使用我国刑法;在未遂犯的场合,行为地与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地、可能发生结果之地,均为犯罪地。 你提到的后三个原则,是对其属地原则的补充与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