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已经依法办理工作交接,公司就应该依法办理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属于违法行为,侵犯了劳动者再就业的权利。
2、公司既不开离职证明,也不允许员工上岗,属于拖欠工资的行为,应该按照原来的工资标准支付你。正常为你办理社会保险,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你可以到劳动局投诉,要求原来的公司依法为你办理离职证明。
首手员工提出离职,而且离职手续已办理完毕,其实他们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这一点你要明白,尤其是在人事部门有你的签字的时候,所以你说的到岗不到岗不提供劳动条件,这些都是不存在的,因为根本就没有关系,也不牵扯到社保和工资的支付问题。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你如果想用法律手段的话,可以去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诉,估计他们会协助你解决一下,并且对公司进行一定的处罚。
其实你可以跟新公司商量一下,从新公司下手,有很多人都没有离职证明,一样签了合同的,没必要在这个上面较真了
如果公司拒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到劳动部门投诉。主要依据如下: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违犯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诉控告。
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社会保险法对此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可以去劳动仲裁委去申诉。劳动合同未解除且有证据证明非员工本人原因造成不能上班的,用人单位原则上应该按劳动合同支付工资。新单位这边原则上是要确定你原来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才能签约的。
这就是为什么很多劳动者放弃维权的原因,出现这样不法的事作为劳动部门本身就有失察的责任,但劳动部门不但不去主动监管遇到劳动者投诉会给你设置很多障碍,如果遇到公司解雇员工不给出示书面证明,也不让进厂上班,劳动部门能以没证明不予受理吗?如果打110报警,警察说因为你不能证明小偷偷了你的东西我们不管,这行吗?劳动者为了讨薪去防火,去杀人,去跳楼我们就不难理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