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是夫妻离婚时,对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问题,协商一致后形成的书面约定。离婚协议中需要写明结婚登记日期、登记机关及离婚原因,并对自愿离婚、财产分割及孩子抚养问题约定清楚。离婚协议是夫妻之间的内部约定,经登记机关备案后生效,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后,双方需要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如果双方没有离婚的,协议不生效,任何一方均可反悔。离婚协议和法院做出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是不同的。如果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另一方只能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对方承担相应责任。经法院审理判决后,对方仍拒绝履行的,当事人才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如果一方不履行判决书、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可以直接持生效判决书、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离婚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夫妻双方是否有完全行为能力,
第二,离婚协议书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第三,离婚协议书中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第四,离婚协议书中的内容是否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是否依据该离婚协议书办理了离婚证。
根据《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1款第3项,“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办理离婚登记的必备材料,因此,我国法律上不承认口头离婚协议。对此,应与《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民商事合同可以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相区别,此其一。其二,就书面形式而言,《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但对于离婚协议而言,书面形式应仅指离婚协议书,不应包括信件,更不应包括数据电文,特别是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这是因为离婚协议是登记离婚的必备法律文件,婚姻登记机关需要对此进行审查(《婚姻登记条例》第13条),而审查则须以离婚协议有形且符合形式和内容的要求为条件,而离婚协议书则完全符合这些要求,自然成为我国法上的选择。
从离婚协议的内容上看,包括三项主要内容,即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其中自愿离婚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涉及当事人一方行使抚养权,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还包括未抚养子女一方探视权行使及保障等内容;财产及债务处理则主要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清偿等。
根据上述三项主要内容上看,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的性质,其中关于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及债务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均属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您好。
离婚协议只要对子女、财产、债务问题进行了明确合法的处理,就是有效的。从您的协议来看,需要以下三点修改:
1.在开头处载明男女双方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等,这是明确协议双方的基本前提;
2.明确约定探望权;写明男方不负担抚养费的原因(比如男方少分财产等);
3.对“楼房”、“土地”、“药房”、“平房两间”等财产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写明地址,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离婚协议应当一式三份,你们双方各留存一份,民政部门审查后备案一份。如一方反悔,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过程中可以提交该协议,由法院审查协议是否合理,最终以法院的判决为准。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没有欺诈或胁迫的情形,您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离婚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夫妻双方是否有完全行为能力,
第二,离婚协议书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第三,离婚协议书中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第四,离婚协议书中的内容是否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是否依据该离婚协议书办理了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