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合理。
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第十六规定进行处罚。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违反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
第五条 发布下列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三)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地方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需要改变户外广告发布单位、户外广告发布地点及具体位置的,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缴回《户外广告登记证》,并按照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重新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法律讲的就是证据,要是工商局可以出示证据那怎么办。现在摄像头那么多,行人那么多,这些证据材料很好取的。
发布户外广告按规定是要登记的,虽然是去年的违法行为,但是,《行政处罚法规》定追处时效为2年,3万元以下并不是说一定要罚3万。就你在网上粗口大骂工商局,说明你自身也存在一定的失误,你应该一方面配合工作,争取从轻处理,二者也要检讨自己的言行。好自为之吧。
可以进行行政诉讼。
纵横法律网 喻远军律师
去看广告法和户外广告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