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解除与工作10年以上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开除)分以下三种情况,可以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9、40、46、47、87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
正常的法律程序:收集侵权的证据,包括辞退证据,你后来交涉达成的什么书面证据等等,向当地地级市劳动局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不服到对方所在区人民法院起诉,再不服就上诉到中级法院。这时候判决生效。若还是枉法裁判,不服,就向当地高院申诉。或者向市检察院提起抗诉。 这个过程中每一步要正规书面文书,证据、时效是两大核心,原来每步要交不低的仲裁或诉讼费,现在基本不交钱了,但很拖,每步都给你裁决书或判决书。
行政程序:就是信访,一次不行两次。。。,直到政府为民做主。但基本没有书面答复。可能一场空。就看运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