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公司如果是按实际签订的合同报关的话应该不会存在此种情况的,跟据您的描叙应该是找报关公司代报的采用的报关模式应该分为两种:
1、在境外(一般是自由港香港的比较多)找个公司把两份合同的货物转移到该公司,让后按照实际进口数量、产品和该公司签订一份合同,以该公司作为卖家进口;此种方式按照实际进口办理核销就可以。
2、按照实际合同,实际数量进口实际申报;但应该是两份报关单。此种方式就按合同金额付汇,按实际进口金额分批核销。
核销跟合同的抬头关系不大,你就算给报关行的箱单、合同发票没有抬头也没有关系;另外现在报关这块,一般是货走货的路,单走单的道。你可以先根据如何能顺利放行设计合同内容。建议你在合同、箱单发票上只写一个公司名。这个不影响对岸客户清关。外管局不管客户是具体那个公司的,只管金额。报关单上只要写清楚货物的目的国就好。资金来源只要是外汇就可以。
如楼上所言,没有问题,不必担心。
这个你可以咨询银行。 可能操作的。
外管局不管这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