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必须要有家属签字,有法律依据吗?

2024-11-30 04:5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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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有。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条
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扩展资料:
案例:
未经患者及其家属签字医院做手术致残担责
湖南省沅陵县张某因当地某医院启动“百万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到医院检查,经诊断为“老年性白内障”,双眼裸视力为0.04。术前做相关检查无手术禁忌症。
医院遂对张某进行“虹膜隧道切口白内障囊外摘除术”及人工晶体植入术,并在《手术同意书》上对手术可能的风险及可能的意外及并发症予以告知,张某同意后在上面签字。
术后张某出现不适,医院在未经患者及其家属签字同意的情况下,对张某又实施了白内障并发症手术。不久,张某出院,视力检查为0.2。
张某出现“反应性色素膜炎、前房大量纤维素性渗出、机化物形成、角膜溃疡”等症状,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左眼白内障手术后,左眼视力光感/l尺,瞳孔变形,晶体缺失,构成左眼盲目4级,七级伤残”,共花去医疗费6.7万元。
事后,张某及家人多次到某医院交涉要求按照医疗事故赔偿,医院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等费用6.7万元。经怀化市医学会作出鉴定,确认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法院最终判决医院赔偿张某6.7万元。
明明不是医疗事故,为什么医院还要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医院启动的“百万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虽有公益性质,但仍应严格遵守医疗规程保障患者权益,法律规定患者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同意权。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ll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也就是说,医务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权衡患者的身体和精神状况,有选择性地告知患者病情的相关信息。
该案中被告医院未经原告张某及其家属同意即行并发症手术,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存在过错,兼顾医疗机构与患者间利益,遂作出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人民网-未经患者及其家属签字医院做手术致残担责

回答(2):

按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给自然人和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做手术,自己是可以给自己签字的,但是如果本人不能完全理解手术的风险,或者手术有可能损害第三方的利益,那就需要家属同时也签字了。
我国法律规定:
1、科手术,尤其是大手术、急诊手术往往有一定的危险,必须征得病人家属的同意才能施行。因病人体质虚弱,而手术对机体又是一次创伤,加上麻醉过程中可能发生血压下降、心跳呼吸骤停等意外,甚至危及生命;
2、因肿瘤浸润、炎症扩散、解剖不清等原因,手术时有损伤邻近脏器或组织的可能,或发现病灶不能切除仅做姑息性手术或探查;
3、手术后可能发生切口感染、瘘或窦道、粘连以及重要器官的并发症。这些情况均须在术前向家属交待清楚,以取得他们对疾病的共识与理解,避免发生不必要的误会和纠纷。
4、从这个意义上讲,履行签字手续具有法律意义。
通过签字可以让病人家属充分了解疾病的发生、发展,施行手术的目的及后果,以便与他们取得一致意见,虽有风险仍愿接受手术治疗。还可让家属配合医生做病人的思想工作,使之增强与疾病作斗争的信心与勇气。即使发生意外,家属心理上也有所准备。有些手术还需切除病人的某个脏器或截肢,有致残的可能。
5、所以,应事先征得家属的同意,取得他们的谅解和支持,为日后的护理做好思想准备。
因此,手术前医生一定要与病人家属进行认真的谈话并请他们履行签字手续,表明同意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