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8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二是原告诉讼指向的行政行为均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3月1日实施之前的《房屋所有权证》的颁证行为,系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房产部门依职责办理。三是部分案件涉及房屋交易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