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向受诉人民法院提起,即向在应诉通知书上盖章的人民法院提出。如果该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则可以就该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