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129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及《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综合以上规定,你问的“债权债务”是比较笼统的,因为债权债务法理上可分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所以,具体问题要适用具体的法律规定。当然,一般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两年是没错的(其他的是特殊规定)。
另外,诉讼时效可以被中断(就是从新计算),但受到《民法通则》第137条20年的限制。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请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存款纠纷等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依据以上规定,只要是在“把民间投资转让给他人”的第二天起二年内,受让人主张权利就发生诉讼时效中断,从主张权利的第二天重新计算二年的诉讼时效,可以多次中断,但最长不能超过二十年。
诉讼时效是自知道之日起2年
纵横法律网 陈艳律师
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就是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