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存在销案的规定,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不管在检察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还是在侦监部门审查逮捕,都不存在“销案”的说法。
如果经审查,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做不起诉处理,之后应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
如果在审查逮捕时认为有上述事实,可以不批准逮捕。
望采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