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当回避。肖某属于刑诉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侦查人员。是否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2)林某,许某,许某某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共犯。林某属于教唆犯,应当按照许某和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许某属于又聋又哑的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