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国有场地上的产出物,肯定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不过现实中一般是没有被发现的,价值不高的,一般规拾得人占有。因为没有被发现,就没有相关人员和机构来主张权利。具体请查阅《民法通则》
具体解释如下:
有许多公众会员咨询民法上的“物”是一个什么概念,跟通常意义上的物质有什么区别。 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是指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们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存在于人身之外的物质客体。 从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到,民法上的所说的“物”与现实生活中的物质是有很大区别的。首先,民法上的物是存在于人身之外的,具有非人格性,就是说与人身权是不能交界的。其次,民法上的物必须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求。即必须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第三、并不是所有具有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人们社会需要的物都是民法上的物,它还必须能为人们所控制和支配。例如空气、阳光等,虽然可以满足人们的生存需要,甚至是人类生存必不可少的物质,但由于不能被人们所控制和支配,因此就不是民法上的物。第四、目前民法上的物多为有体物,其他一些有价证券和权利标的是否属于民法上的物还有争议。 物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民法上的物进行不同的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这是民法上对物所做的最重要的分类。所谓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移动后不损害其价值或者用途的物;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损害其用途或者价值的物。通常意义上的不动产主要是指房屋、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这是根据法律是否允许某类物的在社会上流通来划分的。由于物具有使用价值,势必会在不同的需求者之间流通交换。但并不是所有民法上的物都是可以流通的。例如烟草,药品等就属于限制流通物,国家对此类物的流通有着非常严格的规定。而类似于毒品、淫秽物品等就属于禁止流通物,法律禁止该类物品的流通和使用。 3、特定物与种类物。这是对物自身具有的特殊属性所做的分类。特定物指具有单独的自身属性,不能用其他任何物来代替的物。例如某名画家的一幅作品,某件珍贵文物等。种类物则是具有一类物品的共同特征、能够用品种、质量、数量相同或近似的物来代替和衡量的物。值得注意的是,某些种类物在认为特定化以后就成为了特定物,具有了特定物不可替代的属性。例如某工艺品本身是种类物,但当购买者指定了某件商品或者对其作了标识之后,它就成为了特定物,不能代之以其他商品,否则就改变了这份买卖合同的性质。 4、可分物与不可分物。这是根据物是否能够进行分割,并且不损害分割后该物的价值或用途来划分的。可分物是指可以分割并且分割不会损害该物的使用价值或用途,如一袋大米可以分为若干小袋,一车煤炭可以分成若干份等;不可分物是指一旦分割后就不具有或者减损了该物的价值或用途的物。如一匹马,一台机器等。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的划分,对财产分割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对于可分物可以通过分割来实现财产分割,而对不可分物只能作价分割或者变价分割。 5、主物与从物。这是根据多个物的主次属性来划分的。主物是指在需要结合使用的多个物中,独立起着主要作用的物就是主物,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就是从物。 此外对于物,民法上还有诸如有主物和无主物,单一物和合成物、消耗物和非消耗物等等的分类方法。总之,对于民法上的物我们一定要同现实生活中的物的概念区别开来,从而为进一步了解和把握民法知识奠定基础。
回答如何?希望你给分,我是认真查了资料的。
我国目前无论是民法通则或是物权法 都不支持先占取得
但根据物权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如果持有相应许可的参农 具有采石许可的施工队等符合该法条的人 合法取得的人参、石头 应该属于其合法所有
而如果是私自进山的游客、偷挖人参的走私客 取得的人参应该属于盗窃或不当得利
石头因为不具有使用价值(可能有一定的价格)原则上只要不是大量开采 偶尔拾取一枚 国家不应追索 但理论上国家仍然具有此石头的所有权 有权将其收归国有
金块属于矿藏 受环境资源保护法、矿藏法、物权法保护
武当山上的野果属于天然孳息 受物权法保护
长江里的虾子受《渔业法》管辖 其中第三十条 未按本法规定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并可以没收渔具。
空中的麻雀属国家二类保护动物 受野生动物保护法管辖 不得随意猎杀
都不算无主物
在国有森林中发现的一棵老人参能归采挖人所有吗?
我们这里的人经常去山上挖野山参,挖到了就是自己的,只要不进长白山保护区就可以了,虽然法律怎么规定的不知道,但是山参这东西,十个八个的人,找几天也未必能找到一棵。以前这边有人挖到了一棵巨大的,卖了很多钱,最后还是辗转到政府收藏
只要是不属于法律规定保护的动植物,是可以依据先占取得所有权的。
根据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及配套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名录》,人参被列为二级保护野生药材。对其采集必须持有采药证和采伐证,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可由当地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没收其非法采猎的野生药材及使用工具,并处以罚款。
http://news.163.com/07/1021/11/3RAVAM3900011SM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