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自主经营权

什么自主经营权
2025-04-14 18: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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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经营自主权是指企业享有的权利。

(2)经营自主权是依法享有的权利。这里所说的依法既包括法律的规定,也包括行政法规的规定,如《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私营 企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私营企业的权利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私营企业行使经营自主权也要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不能非法使用或者滥用其 经营自主权。

(3)经营自主权不容侵犯。经营自主权是私营企业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其经营自主权非法干涉,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4)经营自主权的核心是私营企业独立自主决定其经营事务的权利。

扩展资料:

经营权特征:

其一,经营权的主体不再是自然人,而是经济组织,尤以企业法人为主;

其二,经营权的客体不再局限于土地及其之上的附着物,而是包括几乎全部的有形物质财产和无形财产,统称之为资产;

其三,经营权的行使不仅仅是直接作用于物质资源,如耕种土地、居住房屋、穿行邻地,而是现代广义的资产经营行为;

其四,经营权的效益实现不仅仅来源于客体本身,还来源于客体以外;

其五,所有权人的利益更为密切地与经营权人联系在一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营自主权



回答(2):

大家好,有个问题很想向大家讨教讨教:何为“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在一些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有很多分流富余人员的自有政策,比如:内退就是其中之一。毫无疑问,在企业陷入困境的时候,被分流的人员从某种意议上讲,为企业的减员和发展作出了应有的供献甚至牺牲;但在企业度过难关,经营情况渐入佳境的时候却得不到相应的待遇。表面上看,内退职工的境况相当尴尬:靠内,不算在职职工;靠外,也不属于退休人员。但实际上,按规定,内退职工享有与在职职工同等的待遇标准。比如:企业两年调一次资,内退职工也同样应该调;再如:企业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公积金等按照职工现有工资标准为基数,内退职工也应同样如此。但事实上呢?某些企业的内退职工基本工资数年如一日,到今天仍旧拿着若干年前就只有200元左右的基本工资。不仅如此,拖欠公积金、少交甚至不交养老金等,更是由企业领导层随心所欲。一些企业领导对该向职工承担的支出、应该承担的责任,想方设法逃避推卸;而买车、换车、出国“公干”、吃喝娱乐,等等,大肆挥霍也毫不吝惜!我忍不住想质问,究竟是谁赋予了这些所谓“企业领导”们特权?究竟是什么能够支撑他们拿着企业的财产为所欲为?究竟是怎样的政策能让这些人对职工随意处置?究竟是怎样的声音竟让他们对群众的意见、呼声和生活的疾苦置若罔闻?有声音高呼:企业有自主经营权!那么我想问:究竟什么是企业的自主经营权?难道为了少数人的利益而置广大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于不顾就是企业的自主经营权?难道拿着企业职工辛勤耕耘而得的财富肆意挥霍而置连基本生活水平都难以保障的职工群众于不顾就是企业的自主经营权?难道扯起“企业应该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大旗而逃避国务院三令五申要求企业必须为职工承担的各类社会保险金、公积金等就是企业的自主经营权?这种所谓的自主经营权未免也太神通广大点了吧?!天天高歌“三个代表”的是这些人,不断用实际行动去诋毁“三个代表”的还是这些人!究竟是对“三个代表”有意见,还是对职工群众有意见?总之,就是对他们崇尚的“自主经营权”绝对没意见!各位,我真的很想知道,究竟什么是自主经营权?

“无产阶级将取得国家政权,并且首先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中国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一样,在建国伊始,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呈现出国家所有制企业、合作所有制企业(即后来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私人企业并存的局面。自改革开放以来,企业的所有制形式也呈现出多样化,如除全民所有制企业外,还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根据《民法通则》第41条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资格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除此之外,依照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申请登记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即取得法人资格,其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虽然企业作为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地位已经明确,而且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也适当扩大了。但因所有制、产业性质和行业、规模大小的不同,企业法人的独立性、自主权也不尽一致。一般地说,公有制程度越高,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重要,企业的规模越大,则其独立性、自主权相对小一些;反之则相对大些。企业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赋予的权利能力,根据企业的行为能力可依法独立地享受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可见,自主经营权是企业具有权利能力的表示,也是其本身所应具有的。改革开放后一再提出要给企业“松绑”、“放权”。“松绑”是必要的,因为以前对企业束缚得太死了;“放权”则不太准确,将企业应有的权利拿走了,因些不是给不给与放不放的问题,而是“还权”于企业的问题。根据对外开放、吸引外商来华投资的需要,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一定的优惠也是十分必要的。但相比之下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则税负太重,计划产品多而且经营困难,其他企业所享有的一些优惠和权利它们不一定能享有。这就形成了同是企业法人,同样的规模、处于同一地区又是同行业,仅因所有制不同而权利义务不一样。又因为一些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前由国家直接经营,现在企业可以自主经营,但仍缺乏管理经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中,与其他企业不同处于一条起跑线上,因而导致全民所有制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经营困难。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为突破口,全面具体地规定了企业所享有的经营自主权以及保障企业实现经营自主权的措施,具体规定和落实了企业享有的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和劳务的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等十四项权利。中央、国务院还专门发出通知贯彻落实该条例,以进一步明确其法律地位。

回答(3):

  自主经营权就是指企业能够独立自主地对自己生产和经营活动作出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权利.企业自主经营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基础.企业如果不能自主经营就难以对市场信号作出反应并进行决策。自主经营是指国家取消指令性生产和统配调拨计划由政府定价改为由市场决定价格投资.劳动、人事、工资等方面由企业自主决策国家实行间接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