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 和销项税的会计处理是怎样的?

2024-12-05 03: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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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个细节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回答(2):

  会计的处理与税法的规定有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精神的规定,我总结如下:有销项税的其进项税方能抵扣,没有销项税的其进项税不能抵扣(这是一个大的原则),不能抵扣的则进入相应的货物成本。下面来两个例题:例题1,A企业花117元(其中增值税17元)购进一批原材料,用于生产某产品,已取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付款。那么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17
  贷:应付账款 117
  分析,如下:因为该材料用于生产某产品,当某产品卖出时其就有啦销项税,故此时购进货物时的进项税不用进成本,
  例题2:假设例题1中的材料在购买时就明确是用于企业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如建设产房的)
  分析:由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属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也就是说这批材料没有相对应的销项税,所以在购进时的进项税就应该进入材料的成本,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117
  贷:应付账款 117
  例题3,假设企业在买进原材料时是打算用于生产某产品的,后来改变用途,用在了企业例题2中的不动产在建工程。
  分析:因为在购进时,是认为生产某产品的,故企业的会计会在购进做例题1的分录,但是由于这个企业后来改变了用途,把这批材料用于了不动产在建工程,对应的也就没有了销项税,此时就要进项税转出来,不能用来抵扣本企业的销项税,会计分录如下:
  承接例题1的来
  接:原材料 17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17
  工程领料的分录
  借:在建工程 117
  贷:原材料 117 (100+17)
  至于销项税,处理起来就比较简单,在出售有行动产时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确认收入的同时就要同时确认“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这里有点难的就是要区分会计有税法在收入确认时间方面的差异,有时会计准则规定还不能火不能确认为收入的时,税法规定你企业的纳税义务已经形成。
  简言之,要做好一个会计,还得要学一学税法,最好是去考CPA,全面掌握这个知识的结构,体系(有了一种系统体系观,呵呵~~这种感觉是很爽的)

回答(3):

一般纳税人在购买原材料、固定资产时支付的增值税是进项税,借记在途物资、原材料、固定资产等科目的同时,按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销售商品时确认销项税,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上的货款和税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回答(4):

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等于正数是本期应缴税额(如果等于负数其负数应为留抵税额)

回答(5):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增-销项税额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增-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