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六岁女环卫工人与公司没签订劳动合同,在工作时间工作地出交通事

2025-04-16 06: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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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因为她已到退休年龄,属于补差行为,不是劳动关系,因此公司无责。
可能你们内心受不了,但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

回答(2):

应该属于工伤,按照工伤赔偿。职工家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重新认定工伤。

回答(3):

在上海的话可以认定特殊劳动关系,可定工伤,单位比照工伤保险调例或者外劳力标准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