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标准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一)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关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许多教科书里认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坚持此原则。但我们以为,修正后的《婚姻法》已经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对离婚无过错方进行补偿,已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必再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利益失衡。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分割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的改革,夫妻共同财产结构出现了多元化,尤其是房屋和股权等价值较大的财产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在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矛盾,问题主要集中于夫妻财产问题和子女的抚养问题,而夫妻财产分割则集中在房屋、股权等的分割上。下面就司法实践中夫妻财产分割的这些重点问题进行探讨。
1.离婚夫妻房屋分割问题
(1)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
第一,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
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c.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虽然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以一方父母财产购买,产权证系夫妻双方的名字,仍应为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酌情考虑财产来源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后以一方名义而非夫妻名义购买成为了公房,且购买的出资来自该方父母,应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虽然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但产权证上不仅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名字,还有一方父母名字,该房为家庭共有财产。
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
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只是部分产权,不是完全产权,主要指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屋。部分产权房屋是国家历次房改政策的产物,其突出特点为部分产权处分受到限制。根据国务院1991年6月发布的《关于继续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改革通知》,其特点集中表现为:第一,房屋必须在购买五年后才能出售;第二,出售时原补贴单位有优先购买权;第三,售房所得按照国家、单位、个人所占比例进行分配。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后购买的但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公房。由于这类房屋涉及我国特殊的住房政策,又涉及职工单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实务分割中存在一定的障碍。这种离婚时双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情形,如果当事人有争议且协商不成,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即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
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如果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产权证,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已经支付了全部房价款,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只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将以下情况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权属、分割、补偿问题予以处理:第一,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论是以夫或妻的名义还是夫妻共同名义;第二,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购买;第三,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属于婚前共同财产,财产性质存续到婚后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处理夫妻房屋分割的司法实践中还要特别注意房屋中有父母出资的情况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的出资,应认定为赠与。即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若当事人有在离婚诉讼前形成的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适用该条规定。需要强调的是,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人民法院在审查借贷关系是否存在时,除了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出资协议或借条等是否真实,还要以资金为线索,追查出资及其性质是否真实。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常理出发,可认定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权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时有书面约定或声明明确出资者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向双方赠与,该部分出资为夫妻共同所有。举例说明:甲男与乙女结婚,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证记载甲一人名下,男方父母出资应认定为赠与甲一人所有;甲男与乙女结婚,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证记载于乙一人名下,若乙不能证明出资为对其一人的赠与,男方父母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甲男与乙女结婚,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记载甲乙二人名下,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实践中父母除了出资为子女购房,还可能为子女出资购买其他物品,同样可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的精神作出相应的归属认定。
(2)对承租房屋的处理
承租权产生于承租人与单位或房管所之间的协议,涉及第三人,不是夫妻个人财产,也非夫妻共同财产,因而该房屋不能处理,但承租权可以处理。夫妻离婚时,租用的公房如何处理,《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1996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作了一些规定。主要内容是: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果面积较大能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者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以准许。在审理具体离婚案件时,对租用公房应按照《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结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来处理。
2.夫妻共有的企业产权分割问题
夫妻共同拥有企业产权,离婚财产分割时可以结合《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以下处理:
(1)对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如果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和他人经营合伙企业,夫妻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离婚时可对合伙财产进行评估,确定合伙财产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对该共同财产份额,可以归夫妻一方所有,由另一方给予补偿;也可以分割为两份,双方以各自的份额入伙。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这样的情况时,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如果夫妻双方共同投资成立合伙企业,而由一方经营管理,离婚时对企业财产的分割,可以采用转让份额的方式,即经双方协商同意由一方继续经营企业,企业财产评估后夫妻一方将应得的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给另一方所有,另一方给予补偿;如果夫妻双方决定不再经营合伙企业,也可以解散合伙企业,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投资,与他人合伙经营,在夫妻离婚时,夫妻一方可以退伙,另一方给予补偿,或者由其他合伙人购买份额,退伙财产归夫妻一方。如果双方均不愿退伙,双方可以继续经营,但各自在合伙企业中股份比例应当重新确认。
(2)对独资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如果夫妻用共有财产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3)对有限责任公司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如果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该有限责任公司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的规定,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如果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在离婚时,不愿意再参与公司经营的夫妻一方可以转让其股份以获取转让对价。当然,一方转让股份给股东以外的人必须过半数股东同意。夫妻双方也可以就股权重新确认,在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把变更后的股权登记在股东名册上。
如果夫妻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夫妻两人,这样的公司就是通常所说的“夫妻公司”。在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公司”如何处理,审判实践中存在三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否定“夫妻公司”的法人人格,并向工商登记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恢复其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性质,然后再将其资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可以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双方在公司中的投资比例,可视为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离婚案件中不应将其笼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按照工商登记中确定的比例进行分割。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法》对股东并无身份上的限制,夫妻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否定“夫妻公司”法人人格没有法律依据。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的审判指导性著述中同意前述第三种观点,并认为,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并不能绝对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工商登记所载明的事项只是设立公司时形式上的需要,则应按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去处理。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夫妻公司”问题时,既要以《婚姻法》为依据,又要兼顾《公司法》中的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无论是用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夫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们同意此观点。对“夫妻公司”由一方经营管理的,离婚时对企业财产的分割有以下几种方式:转让股权。夫妻协商同意,可以把有限公司财产进行评估,夫妻一方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取得相应的财产价值,这样就由第三人和夫妻另一方共同经营。股权转让后,经工商部门审核后将受让人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上。折价补偿。夫妻一方退回股权给另一方,另一方按公司评估财产的一半补偿给一方。由于此时实际股东仅为一人,必须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实物分割。夫妻双方均同意解散公司,对公司进行清算,有盈余财产对半分割。
3.对投资性财产的分割
对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该尽量争取让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或股份属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情形,人民法院不宜分割处理。待符合转让条件后,当事人可以依法对离婚时没有涉及的共同财产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分割。
(三)债务的清偿
1.共同债务的范围
现行《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这里“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的提法在立法时似无明显问题,但现在看来含义偏窄,应强调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债务和因共同经营所负债务都是共同债务。夫妻为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和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是共同债务。
2.债务的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应先于个人债务清偿。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本人负清偿责任。共同债务应当在离婚前用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由夫妻双方以个人所有财产均等偿还;如双方有争议,或不能全部清偿的,偿还办法由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审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问题,应通知债权人到庭。
共同债务理应在离婚时由共同财产偿还,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有判决先分割共同财产再在离婚后分别偿还共同债务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确偿还的先后和办法,并规定只有在共同财产不足清偿,个人所有财产也不足以清偿应偿份额时,或者是双方有重大争议时,才应由人民法院判决。在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时,个人财产应优先偿还共同债务是离婚时债务清偿的一项原则,也有必要规定在法条中。另外,由于共同债务的清偿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审理这方面的问题时自应通知债权人到庭,以避免造成
夫妻相处之道多看对方优点
五伦就是四千多年来圣贤智慧当中最精辟的一个教诲,就是伦常大道。所谓「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诸位朋友,这五伦哪一伦最重要?你觉得哪一伦最重要?「父子。」还有没有?「夫妇。」诸位朋友,我们来分析一下,有家长说父子最重要,我会问问他,父子从哪里来?会不会走到街上抓一个人说「来,你当我儿子吧」,不可能,这很不自然。五伦关系是自然发展出来的,所以有夫妇而后有父子,而后有兄弟。而一对夫妇假如相处融洽,家庭气氛很好,孩子在这种气氛之下成长,请问对父母会不会孝敬?会。兄弟会不会友爱?会。在这种和谐气氛中成长,孩子的人格发展非常健全。
我的父母从小没有在我们面前吵过一句话,私底下我不知道。但是依我们对母亲的了解,我确定也没有吵过一句话。因为我母亲有一个功课修得不错,叫什么?叫忍。忍要忍到什么时候呢?你看这个「忍」字,中国字,上面一个刀刃,下面一颗心,忍要忍到刀子架到心口的时候都如如不动,还能忍得下来,有一个家长就说:「蔡老师,中语文化很好,但是忍到底要忍到什么时候?」我跟她说:「你一定要忍到火山爆发,然后忍得前功尽弃,忍不住了发起脾气来,说我已经忍你多久了你都不知道吗?」旧帐通通翻出来,这样真的就前功尽弃。所以忍要忍得明白,忍要忍得为大局着想,为了孩子,为了自己,也为了家庭。而当你是真正忍下来,真正退一步,慢慢的你的家人会感受到你的宽容,你的德行,就会唤醒他的惭愧心,唤醒他的良心。圣贤人不是用嘴巴劝人,而是用他的力行、行为去感动别人,去转化你的家,转化社会国家,他们确实做到了,我们也能做到。
所以夫妇这一伦一正,夫妇这一伦择正了,父子就亲。父子一亲,孩子对父母懂得感恩,他进入社会之后遇到好的贵人,对你提携帮忙的贵人,他那种对人的忠心就油然而生啊。一个连父母都不孝的人,他会效忠你,你相信吗?所以中国有一句很有哲理的话叫「忠臣出于孝子之门」,不是没有道理的。兄弟友爱,兄弟在家里都懂得互相扶持、互相帮忙,他一出社会或者是在学校遇到这些同学朋友,他很自然地就懂得帮助别人,那他对朋友自然就有信义。所以夫妇之道太重要了,夫妇一正,五伦皆正。而现在的夫妇之道,夫妇这一伦的情况怎么样,情况好不好?情况不算很好。所以只要夫妇出状况,整个社会绝对出状况。一个家庭就像一个细胞,一个社会就像一个器官。细胞里面最重要的就是夫妇,细胞坏了,社会会怎么样?器官坏了,社会也就乱了。夫妇的结合对下一代要负责,对社会要负责。
我第一次在海口跟一些朋友吃饭,吃饭的时候坐了一桌人,其中有四个是女性。结果了解之下,三个已经离婚了,一个准备要离婚。我们读圣贤书就要力挽狂澜,因为另外那个女士的儿子才一岁,我们不希望再见到下一个悲剧。表面是在吃饭,事实上脑子里在想应该怎么样跟她们讲,饭不能白吃。所以当话锋一转,我就说夫妻相处有一句真理,这一句话做到了保证白头偕老,这一位朋友眼睛瞪得很大,耳朵都竖起来了。我就说了,哪一句真理?结婚之后,只看对方的优点,不看对方的缺点,只看对方的优点不看对方的缺点!诸位汕头的朋友,你们的表情让我很感动,你们听得都很能接受。我这句话出来,我们那个同事的眉头马上皱了起来,她说蔡老师,好难啊!难不难?小孩说不难。我们有一个学经典的孩子学了两个月,回去之后跟他妈妈说:「妈妈我这两个多月以来,拉小提琴,你说拉一个小时,其实我只拉半个小时,我都是骗你,我今天跟你道歉。」学了两个多月,开始知耻近乎勇,懂得过而能改,归于无。他妈妈很高兴,讲完之后他就跟妈妈说:「妈妈,我们老师说,要多看别人的优点,见人善,即思齐,所以你以后要多看爸爸的优点。」七八岁的孩子,他妈妈听了肃然起敬。有被圣贤教导的孩子确实不一样。结果我这个话说完,这个同事皱着眉头沉思。有一次我在珠海也是这么讲,我这一句话讲完的时候,底下一位珠海的女士就说「没有优点」,没有思考直接就回答说没有优点。我就看看她说:「这位女士,我真是佩服你的勇气,没有优点你还敢嫁给她。」我说人都很健忘,我又开始把我的「时光回溯机」借给她们,叫她们坐回夫妻还未结婚,在热恋时的情状,所谓只羡鸳鸯不羡仙。在热恋的时候,每一天下班看看手表,「怎么还没六点半?时间怎么过得这么慢?我要跟我的朋友去看电影,我们要去吃饭,过得这样慢。」念念都想着哪里有好吃的,哪里有好玩的,哪里有好用的,念念都想我能为对方做什么?当对方是用这种心境,对待你的时候,你的内心是什么感觉?很舒服、很温暖。甚至于坐在哪里吃饭,吃到一半的时候还会笑起来。有没有这种经验?热恋的时候是这种心境,结果当这个结婚证书的印一盖下去,手印签上去,这个念头变了。本来是我能为对方做什么,结婚之后变成他应该替我做什么。所以有一句话叫婚姻是爱情的什么?坟墓。你们说的,我没有讲。所以你看一念之差,从天堂到哪里去了?天堂跟地狱是谁造成的?自己。在这里,一念之间天堂可以变地狱,地狱也可以变天堂。
我们常常可以在电视上看到那种感人的场面,自己哭得死去活来。「啊,好感动」。哭了五分钟之后,回到自己的现实状况,开始骂东骂西,会不会感动?感动不出来。为什么不把人生的好戏搬到自己的人生演,那才踏实,那才充实。
有一个故事是这样么讲的:有一个人,有一个机缘遇到一个天使,小天使跟他说:「你要不要去看看天堂跟地狱?」这个人说:「好啊,那我先去看地狱如何。」一到了地狱,看到一排长桌子,这个桌子宽差不多有我们双手张开一样,上边摆了很多菜,桌上每人拿了一双筷子,这筷子是一公尺长。「好,开动。」所有人争先恐后,要把菜挟到谁的嘴巴?挟给自己。因为筷子太长了,在饭桌上面打起仗来,菜掉了一地都是,都吃不到。这个人看了,惨不忍睹。「好了,我不看了,我要去看天堂。」到了天堂一看,桌子还是那一张长桌子,菜还是那些菜,筷子还是一公尺长。他就很纳闷。结果一听到「开动」,所有的人菜一挟起来往对方的嘴巴送,「来,给你一筷,给你一筷。」有一个人人缘特别好,一下子三四个人把菜挟到他嘴巴里来,他说哎哟我吃不下了,等一下再给我。所以天堂跟地狱在哪儿?一念自私自利,跟人都冲突,活在地狱;一念处处替人着想,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家庭的气氛,要经营成天堂的气氛,要从自己开始做起。
我的国学老师,杨淑芬老师,我曾经在她们家住了七个月。诸位家长,我有没有花一分钱?没有。我不止没有花一分钱,杨老师怕我没钱,在冰箱上面放了一个钱包,跟我说:「你如果没钱,就在上面拿。」说完她就走了。她为什么要这么做啊?怕我这么大一个人,没钱时还真是不好意思跟她开口。所以她对我特别照顾。刚好他们夫妻怎样相处就被我学习了,他先生假如提了两包东西回来。很多太太看先生提回来就说:「你又买什么了,你是不是又乱买啊。」她的先生很无辜,提着那些东西不知道怎么样才好。他们夫妻不是这样。看到先生提东西进来,马上跑过去,「哎哟,来就来,还这么客气干什么,还带东西。」家庭的气氛全靠自己,不管谁进门,我后来也成为他们家里的一员,一份子,一进门一定先说:「我回来了。」里门的人不管在做什么事情,一定要反应一句话:「啊,你回来了,欢迎你。」这样一下子就有家庭温暖了。不然先生回来,太太在哪里做自己的事,看他一眼,还是做自己的事。先生是什么感觉啊?他觉得我是不是不该回来,是不是再出去一下。所以这个气氛全靠自己经营。他先生只要切了水果,她一吃,她就说:「这苹果怎么切得这么甜,真会切水果。」他先生只要给他泡茶,她一喝:「哎呀,好茶,会泡茶,手艺真好。」他先生下一次帮不帮她泡啊?所谓好话一句,做牛做马都愿意。
所以你多看对方的优点,他就不断地把他的优点表现出来。一个人优点能够看见,他的缺点就自然慢慢地下去了。你不要每天只盯着他的缺点,他就会告诉你:「你就当我这样,那我就坏给你看吧。」这叫心想事成。当我们把家庭气氛经营好,当我们树立教育孩子的正确观念了,你这一生就开始走向幸福美满。
我们在北京有一个「大方广」网站,上面有很多如何教育孩子,如何学习中语文化的故事,还有圣贤经典的教诲。我们在上海和抗州演讲的带子都挂到网上去了,可以用MP3刻录下来。诸位家长,你假如希望好好学习中国圣贤的学问,希望更深入去了解,你可以上网去查。我今天的演讲就到这里结束了。谢谢大家!
1.应遵循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平等地分割包括房子在内的共同财产,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2.应遵循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从生理特点上考虑,房子的分割在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同时,房子分割还要特别注意给分到子女抚养权的一方的照顾。
3.应遵循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房子时,尽量考虑对房子有实际需要或能有效利用房子的一方,比如一方已经拥有一套房子,而另一方却没有住房,在这种情况下就应依照该原则认定房子归需要的一方所有,而适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最后,还应考虑一下具体的情形,比如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买房的情况下,房子的分割还要适当考虑双方父母出资的份额。好律师网参考
婚前财产各归个所有,婚后财产协商分配,子女未成年的抚养问题,和谁一起生活,抚养费、教育费及其他费用负担比例,对孩子的探视时间等
按照公平原则,是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