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公安政审一般审查什么东西?

2024-11-15 12: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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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般政审要求如下,湖南公务员政审标准请查阅当地人事部门网站或湖南公务员考试网。
  以《湖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以及地方的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只要符合要求就没问题。
  政治审查主要强调考生本人思想进步、品德优良、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政审不合格: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的;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道德品质不好的;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外、国外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本人与其划不清界限的;直系血亲中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为了保证录用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各地根据需要可成立临时性的考核工作班子,具体负责录用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
  一、录用考核的对象是经考试、体检合格的人员。
  二、录用考核的内容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德,主要指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作风、职业道德和品德修养;主要指从事本职工作所具备的基本能力和应用能力;勤,主要是事业心、工作态度和勤奋精神;绩,主要是工作实绩,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考核的重点是被考核人的工作实绩和与拟补充职位相关的实践经验。
  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
  三、录用考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有抵触行为的;
  2、受过刑事处分的;
  3、受行政处分未解除处分的;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未满一年,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
  4、有流氓、盗窃、贪污、赌博、诈骗等不法行为的;
  5、组织纪律松懈,经常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的;
  6、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
  7、超计划生育的;
  8、有其它不宜到机关工作的问题。
  四、考核工作程序:
  1、组织准备。有关政府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根据考核任务,组成考核工作班子,研究制定考核实施方案,落实工作人员,组织若干考核小组。考核小组必须有两名以上人员组成,并须经必要的培训。
  2、考察。各考核小组分赴有关单位对被考核人进行考察。考察一般采取查阅档案、听取所在单位领导或组织情况介绍、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考核小组根据考察情况,按照考核标准进行测评,并写出考察报告,提出考察结果意见。考察报告要求全面客观地反映被考核人的情况,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要求有证明人签字或加盖有关单位公章。
  3、审核。考核工作班子审核考核小组提出的考察报告和考核结果意见,集体研究后确定考核结果,并由用人单位负责通知被考核者本人,并作为决定是否录用的重要依据。
  五、公务员录用考核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回避制度,工作人员如有亲属在被考核人之列,应在所涉及的工作中实行回避。
  六、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公务员录用考核工作的领导,选派党性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人员参加考核工作。同时,要采取必要的公开措施,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杜绝拉关系、走后门等不正之风。

回答(2):

一、政审的形式

政审有两种方式,分别是面审和函审。

1.面审:招考单位人事部门或者市县人事局、组织部派专员到拟录用人所在单位实地调查访问,通过查看人事档案、约谈拟录用人的部门领导、直接主管以及人事主管等方式了解情况,最终形成政治审查报告;

2.函审:指的是招考单位人事部门或者市县人事局、组织部通过发公函的形式调取拟录用人的档案,通过档案完成政治审查;

二、政审内容

1、考核的对象是经考试、体检合格的人员。

2、考核的内容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德:主要指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作风、职业道德和品德修养;

能:主要指从事本职工作所具备的基本能力和应用能力;

勤:主要是事业心、工作态度和勤奋精神;

绩:主要是工作实绩,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考核的重点:被考核人的工作实绩和与拟补充职位相关的实践经验。

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

3、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4)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5)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6)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7)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8)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9)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10)因政治、经济和其它问题正在接受审查且尚未有结论的;

(11)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12)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

(13)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14)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和学籍的;

(15)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16)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处分的;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校纪处分且尚未解除的;

(17)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18)上一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上两年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19)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20)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报考政法机关的;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21)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