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人作为一名总监代表,看到你的叙述说:监理单位要求监理个人赔偿损失,简直是感到闻所未闻加上骇人听闻,天大的笑话!
请看《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对监理工程师的罚则:“监理工程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收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假借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 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是国家对监理人员制定的行业规章,但其中也没有半个字提出因监理人员的工作失误造成了监理单位的损失要求监理人员个人赔偿,“法典无据即不为违法”,所以,在我国从来没有过因监理人员的工作失误,个人遭到制裁的先例(安全事故除外)。
总监代表是主要责任者,你是次要责任者,你们的责任就是工作失职,监管不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既然国家没有因工作失误要求监理个人赔偿监理公司损失的规定,则监理公司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上的“为公司造成损失将赔付其10%~100%的经济损失”这个条款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的规定”,属于部分无效的合同,对你没有任何强制力。
你的总监代表也跟你一样,个人不会赔偿分文损失,因为这属于工作失误,并非你们俩收受好处后,伙同施工单位有意偷工减料造成的业主单位损失,否则另当别论。
这个事情应该由你们公司承担责任,但是首要责任还是施工单位的,至于你监理员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责任是总监或是总监代表的。
1、《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对监理工程师的罚则:“监理工程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收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假借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 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
2、监理员指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人员。
为公司造成损失将赔付其10%~100%的经济损失,首先这条是没依据的,要是追究责任监理也是顺带责任,而且从职务上来排,监理员责任很小
1、《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对监理工程师的罚则:“监理工程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收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假借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 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
2、监理员指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