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身保险合同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投保人补交保单失效期间的保费及利息后,合同恢复效力。对于合同效力中止到效力恢复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