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代理词的异同
辩护词,是指可以作为辩护人的人(律师、被告人的亲人、法院认可的公民等),对被告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发表的有利于被告人的意见,即提出对被告人减轻、从轻处罚,或无罪的辩护意见。
代理词,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受害人)或被告委托的人(即代理人),对被告人做出的侵害行为,发表的被告人应当承担多少赔偿责任的意见。
一、相同
辩护人和代理人都是为了维护各自委托人利益而参加到诉讼中,都与案件处理后果没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者在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一些程序上有许多相通的地方。
二、区别
1、产生根据不同。刑事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权或法院的依法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参加诉讼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
2、诉讼地位不同。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名义进行辩护而不受被告人约束,但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从事活动。
3、诉讼任务不同。刑事辩护承担的是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而代理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4、适用范围不同。两类对象的诉讼利害关系正好相反,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当事人。
5、权利内容不同。刑事辩护人享有法律规定的会见权和通信权、调查取证权等广泛权利,有的权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不享有的;而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权利由被代理人授予,而且不能超过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6、权限范围不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授权问题,其授权也仅仅是在于使辩护人参加诉讼;而代理人是否参加诉讼,在何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都须授权决定。
7、活动名义不同。辩护人调查取证、提交辩护词等活动中使用的是自己的名义,而刑事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使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义。
辩护词是刑事诉讼案件中,被告人的辩护人(通常为律师)在法庭上陈述、或者开庭后向法庭提交的关于案件事实、罪名认定、量刑幅度、被告人存在罪轻、从轻、减轻、免除等情节的辩护意见。
代理词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中,诉讼代理人(通常为律师)在法庭上陈述、或者开庭后向法庭提交的关于整个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及对对方观点驳斥的辩论意见。
主要异同:
相同点:都是在诉讼案件中,开庭时的辩护或辩论意见。
不同点:辩护词针对的是刑事案件,代理词针对的是民事、行政案件。
辩护词是一种口头发言,没有固定的格式,内容因案情内容而异。一般情况下有前言、辩护理由、结束语三个部分,其中辩护理由是核心部分。
一、前言。即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和参加庭审的情况。如“我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出庭为他辩护。我查阅了案卷资料,会见了被告。刚才又听了庭审调查。我认为,**不构成***罪,……”
二、辩护理由。
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正确进行辩护。
2、对起诉书引用的法律条文是否恰当进行辩护。
3、从情理上进行辩护。
三、结束语。是辩护词的小结,可以概括一下整个辩护词的基本观点,有的还就定罪量刑提出建议。代理意见(词)的写法:;这是当庭发表的综合性发言,一般要事先写成发言稿或发言提纲。
代理意见(词)与辩护词一样因案而异,没有固定的格式,也可分为前言、代理理由、结束语三个部分,重点是代理理由部门,要从事实、法律、程序三个方面发表意见,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协助法院弄清案情,正确适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