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

2024-11-29 02:2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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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如果没有签定书面合同,而只是口头协议,那么这就不是合同行为,口头协议没有法律效力。而且,法律讲究的是证据,书面合同能作为法律诉讼的证据,口头协议是不能形成证据的。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如果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出租给第三方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只需要口头协议即可。这种情况下的口头协议是有效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条款:

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九条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