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虚构事实,利用“办事”为幌子,诈骗钱财的,可以报警求助。如果仅仅是办钱花了事没有办成,这属于民事纠纷,警察不会管的。
一、案例:花钱托请,想让儿了上一中家住山东省商河县的李某,也和其它家长一样,一心想让自己的儿子接受良好的教育。经过别人的介绍,李某认识了上知天文下知地理的“能人”杨某。杨能人 大腿一拍说好,这事包在我身上,两万块钱就能把你儿子送到城里的县一中读书。李某高兴坏了,这下碰到贵人了,很快送过去两万块钱,在家就等县一中录取通知书了。可一等再等,一催再催,一直等到新学期学生开学,杨某却说:事没有办成,钱我还你!还钱的事也是一拖再拖,恼羞成怒的李某将杨“能人”起诉到商河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收取李某的两万元,是为了给李某的子女办理入学的费用,而杨某并非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无权收取李某子女入学的任何费用。故杨某收取的两万元款项,实际是一种请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李某与杨某以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不正当方式实现目的,其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遂裁定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
知识链接:什么是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所谓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在民事活动中,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以案说法:1、能否按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追讨?
难道李某的两万元真的这样打水漂了!有些网友可能要问,能否按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追讨?“四哥有法说”认为,这种行为也很难认定为诈骗。诈骗需要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还需要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行为。针对本案,杨某已声明归还两万元,只是暂时没有能力归还罢了。如果他说钱花了,事没有办事,纠纷更难解决。如果他确实去打听了托请之事,或者请了校长的司机的小舅子的二姨妈吃了一顿饭,想办成此事,因为所托之人无能为力,那也不算虚构事实。虽说诈骗行为难以认定,不过当事人也可以尝试向公安机关报案,由警方对具体案情具体分析,查一下此人是否还有类似的案件。
如果不是诈骗行为,警方是绝对不能插手民事纠纷的。
2、此案起诉的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显然是不对!
李某起诉杨某华,要求还钱的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请托行为与借贷纠纷案件性质不同,法院当然会驳回起诉。如果有朋友遇到这种问题,可以尝试按不当得利纠纷起诉。不过,仍然存在违背公序良俗风险。
结束语:
虽说违背公共秩序、道德准则的“托请人情”是法治社会的“毒瘤”,但在当前社会中也时也难以避免。所以在此提醒有关朋友,了解有关法律规定,量力而为,不要吃了亏,还没有地方去喊冤叫屈。
不能。花钱托人办事肯定不会打欠条,这种行为就相当于是赠送,是没有办法通过法律要回来的。
当然是可以要回来了,我辛苦的血汗钱,我觉得应该收回来。这样做也对我很好,特别有影响。
我觉得你可以选择报警,但这个钱能否要回是个未知数。毕竟这种状况下你应该没有证据证明你给了对方多少钱,也没有证据能证明你们之间的联系。
虽然感觉有点亏,不给退的话,但报警没必要,之所以托人肯定有过人之处,现在帮不上忙,以后找他办事也好意思麻烦他,报警警察也不管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