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生报考类别须与带教老师执业类别一致(大类别临床、口腔、公卫、中医等一致即可,不要求小类别内、外科等一致),中医与中西医可相互带教。
2、要求提供带教老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报考执业医师对带教老师没有相关要求。具体的报考条件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
第十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1、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
2、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医学管理类毕业生;
3、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毕业证书注明为非医学方向的;
4、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学位证书证明学位是非医学的;
5、非现役军人持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或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6、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告的;
7、持《专业证书》或《学业证书》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8、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执业医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执业医生资格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执业医师法》规定,以本科学历报考执业医师和以大专、中专学历报考助理医师的,须在执业医师(带教老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试用满一年。助理升执业的,也须在执业医师(带教老师)指导下执业期满方可报考。
注:(1)考生报考类别(大类别:临床、口腔、公卫、中医等一致即可,不要求小类别内、外科等一致)须与带教老师执业类别相符,中医、中西医可以等同。
(2)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助理医师可以独立执业,助理升执业的可以不要求带教老师(中专、大专考助理,本科考执业须带教老师);个体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助理医师不可以独立执业,必须要求带教老师。
(3)临床(本科)可以报考公卫,但带教老师必须为公卫专业。
【延伸阅读】
带教老师信息填写说明:
①带教老师执业证书号码为注册类别编码开头的15位数字,请务必填写正确,保证与带教老师执业证书上的编码一致。
②带教老师执业证书上的注册地点务必与考生报考所在的执业机构一致,并且在带教老师必须在考生试用期前已经注册在本医疗机构才符合报名条件。
③因带教老师变更注册机构或在试用期间有多名带教老师的,考生需填写多名带教老师的相关信息。确保在试用期间带教老师带教满一年。
④带教老师签字必须为手写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