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
劳动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法律依据如下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解决办法通过聊天方式都告诉你了,希望你能满意。
不符合一般规定,但是合同另有约定或者岗位招考时已经行说明的另当别论。
另外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否则可以收集证据,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偿。
您要是事业单位的 不在编招聘人员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法是管您的
但是您要是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就麻烦了,劳动法不管的
只有向上级主管部门反应反应了
劳动合同法规定,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你自己算算超出没有!年休假和国家规定法定节日不冲突!如果需要上班,补三倍工资。如有异议可向劳动部门举报或者单位工会反映,如果解决不了可申请劳动仲裁。不要担心。用人单位违法,有理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