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电 记者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原湖南红太阳电源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周红阳与其妻张春金集资诈骗及肖震、李花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日前在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周红阳、张春金自红太阳公司成立至2014年5月期间,在公司严重亏损、巨额负债的情况下,大规模向社会公开宣传公司是拟上市公司,资产雄厚,经营状况良好,以月利率1·5%至7%不等的高利率公开向社会大量非法集资,累计向1351人非法集资逾28亿元,实际集资诈骗逾5.3亿元。
被告人肖震担任红太阳公司市场部、销售部副总经理期间,累计集资金额15亿余元;被告人李花平担任红太阳公司财务总监期间,累计集资金额14亿余元。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周红阳、张春金的刑事责任,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肖震、李花平的刑事责任。
据了解,该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必须达到三十人,才能达到立案条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