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行政诉讼,一般地域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实质上将行政权与审判权紧紧拴在了一起,法院很难避开与自己有切身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人大、党委的非法干扰, 为了避免司法地方化,有必要顺应行政诉讼的立法原旨,逐步抬升原告的弱势地位,彻底摒弃民事案件的传统管辖理念,阻断行政权及其他权力对行政审判权的影响,最大限度地平衡诉讼程序中原、被告双方的地位和利益,使之趋于更加的平等。
在行政诉讼中确立“被告就原告”原则,有助于弥补行政诉讼当事人地位失衡状态。可以赋予原告选择原告所在地法院和其他与行政行为发生地有关联的法院进行诉讼。
司法实践证明,法院审理以本辖区内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确实难以保证独立、公正审判,有时根本就不敢立案。“异地审判”制度就是针对原告与被告在同一法院辖区很难确保中立裁判的案件,原告或基层法院可以申请其所在地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或由其指定最邻近区域的法院管辖的制度。
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具有超脱地方党委、政府及基层行政机关控制的地位,可以减少制约,作出比较公正的判决。这既具有一定的现实法律基础,在目前也较为具备可行性、容易实行。
应当通过改革法院设立体制,设置不同于行政区域的司法区域,将法院辖区转变为跨行政区域设置,组建可以超越地方利益的最高法院、大区法院、基层法院,从而将司法权与行政权以及同级立法权完全分割开来,形成司法公正所必需的抗干扰机制,使司法机关彻底摆脱对区域党政机关的人事和财产依附关系,有效地防范司法权的地方化,保障司法独立,克服司法地方保护主义。
在行政诉讼中,法律已经明文规定,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不受干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