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就你提问的题干看来: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我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要求单位给我经济补偿吗?
回答是确定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及劳动合同法,你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每年一个月标准计算,以你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准。
其次,从你问题的陈述情况看:
1、我进入一家单位工作,和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我担任的工作是业务员,可是实际上我从事司机工作。
用人单位单位涉及擅自改变劳动条件,即未按约定的岗位提供劳动条件,若存在未依约支付劳动报酬的,还存在克扣工资的违法情形;
2、然后过了段时间单位不让我做这个了,然后去了这个单位的分公司报道上班,但是没有安排给我具体的工作岗位,而且我做的工作和之前劳动合同上的约定不符合。
这种情况与前述“约定业务员岗位”而安排“司机工作”相比还更严重,不让你做这个,属于违约,单方改变合同履行主体和内容,你有权拒绝服从。
最后,综合上述两个方面问题,你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提请劳动仲裁,可提出如下请求:
1、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2、请求依法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即补发工资,并按拖欠公司的50-100%支付违约金;
3、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按你的工作年限计算);
4、若有其他违约情形,包括未办理社医保手续、足额缴纳社保等,可一并主张。
总之,根据你的陈述,用人单位严重不尊重劳动合同约定,实际上已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对于劳动争议,根据规定,应首先向劳动仲裁委提请仲裁,而不能直接起诉。
仲裁程序可进一步百度搜索了解,这里就不再粘贴。由于劳动仲裁不收仲裁费,程序紧凑,建议积极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有关法律依据可参照《劳动合同法》,条文规定明确。
祝你顺利。
问题补充:
我是不是可以因为这个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因为确实和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不符合。
从你陈述情况看,例如合同约定工资为2500,且岗位为业务员,即负责销售业务等等,而实际让你从事司机工作,实发工资仅为2000元,则用人单位确实属于擅自改变劳动条件、克扣工资等,劳动者自然有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至于案件是否最终能够全面胜诉,还得看你合同约定情况以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具体情形。
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个是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当时签劳动合同时约定履行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你的情况符合第三十八条里面的第二项。
经济补偿我就不多说了,你可以看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
所以你可以和这个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这个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你这样的情况可以直接劳动仲裁。你带上你的身份证,还有就是能够证明与被申请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书、工资单、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
祝你好运。
你好,依照你的描述,你是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给与经济补偿金的。
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要求经济补偿金及计算方法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被迫辞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公司安排的岗位与合同中约定的不符,那就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违约,你可以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甚至可以要求补偿。